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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灾物资的管理 |
发布时间:2013-12-23 |
救灾款物的募集、管理和接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救助物资采购分发计划应由二人以上的专人负责。对所接收的物资必须及时做好清点登记并迅速分发使用。 捐赠款物要与各级政府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切实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能。要经常调整和充实救灾物资。储备救灾物资除与厂家、商家签订供货协议外,一般均在初级救灾仓库(避灾中心)中购置、存放。使用完毕的应及时回收、清洗和存储。通过签订协议供应救灾物资的地方要建立供货商名录,晋促其按要求把救灾物资及时送到灾民手中。各级政府贤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购置救灾装备及业务经费,增加资金投入。 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不得虚列或列而不支,年底若行结余应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下年度预算。要严格掌握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原则、范围和发放程序.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彻底杜绝截留、挤占、 挪用和贪污等违法违规行为。救灾款物要重点用于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某本生活,确保灾民冇饭吃、奋农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病得到及时医治。救灾款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叫无灾地区拨款,不得超标准发放,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擅自扩人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 救灾物资的使用必须接受捐赠者和政府指定的国内外审计机构的审计, 为其提供必赀的方便和条件,并应当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救灾款物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及时解决。对违反规定的,要迫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例如2008年6 月20日河南竹安阳市工商联原主席余跃文就因涉嫌挪用抗震救灾款26万元而被捕,陕西省汉中布西乡县粮食加工企业因在给灾区群众发放的粮食每袋10 kg中克扣0.5--1.5kg而被刑事拘留,负有领导责任的县粮食局长和股长也被停职并中纪检部分实行“双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