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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灾管理 |
发布时间:2014-01-04 |
抗灾管理指在灾害发生后,通过政府的组织管理与果断处置.及时调配资源应对灾害袭击.减少伤害和损失的一系列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些重大气象灾害,抗灾管理主要指针对灾害源和灾害载体实施的工程措施以及针对受灾体采取的紧急加固保护措施。如洪水即将来临或已经到来后对堤坝的加髙加固,强风到来前加固房屋设施,干旱时的应急供水,雪后的除雪融雪措施等。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气象灾害事件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个级别.特別重大气象灾害(I级),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较大气象灾害(III级),需要调度多个别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较大气象灾害(III级),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一般气象灾害(IV级),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或区县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当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等超出本属地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上级以及政府部门的支援,直至请求国务院支援。 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属地政府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的应忽组织指挥。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抗灾、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抗灾和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灾害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根据发生的不同灾种,参与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忽处胥和抗灾救援工作。 在整个气象灾害抗灾过程中,气象部门除及时准确发布各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迅速传播外,还要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气象服务小组,配备气象服务车(装载各种气象观测仪器,车载无线电台),快速到达灾害现场,进行救灾中的气象服务和跟踪保障,并配合灾情调杳和评估。根据防灾减灾的需求以及气象、空域条件状况,启动人工影响天气应急预案,积极开展空中和地基人工影响大气作业。包括人工增雨、人工防雹、人工消雾等。 在气象灾害发展演变的过程中还要跟踪监测灾情与致灾因素的时空变化,根据监测结果及吋调整抗灾行动及其时空配置。另外还要综合利用各部门所有的气象资源,包括水资源管理、渔业、航空等部门的气象观测资料,提供决策服务信息和如何应对灾害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