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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减灾立法体系建设 |
发布时间:2014-01-05 |
立法是法制体系建设的基础。气象减灾法制建设的内容涉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钿准等不同层次。综合减灾立法体系建设首先要制定灾害管理基本法及若干重大灾害管理法,并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还要加强地方和相关部门的减灾立法,同吋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以雷电灾害立法体系建设为例来分析我国气象减灾立法体系的现状。我国每年因雷电灾害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虽然雷电防御工作已开展多年,但直到2000年1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颁布实施,才赋予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行政管理职能,标志着我国防雷减灾工作进人依法管理的轨道。2004年底,为贯彻落实《气象法》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中国气象局颁布并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对雷电的监测与预警.防雷工程管理、防雷装置检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防雷产品管理等做出详细规定。2005年 4月1 日中国气象局又颁布了《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验收规定》,细化了防雷工程专业的资质分类、申请条件、办事程序以及日常监督管理,明确规定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增加了办事透明度,提高了行政审批办事效率。与此同时,还积极做好防雷减灾的配套法规建设。2004年7月1日国务院下达《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及施工单位资质的认定”和“县 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对加强我国防雷减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推动我国防雷减灾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相应的地方防雷减灾立法也在有效推进。目前我国有13个省、自治区和 3个城市相继开展了雷电灾害防御的相关立法工作。但有些雷电灾害损失严重的省份和大城市还没有出台相应的雷电灾害防御法律法规。 因此,在城市气象灾害减灾立法体系建设中,首先应结合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气象灾害特点制订计划,推动城市气象灾害防御立法工作;针对城市气象灾害比较突出的风险隐患领域,起草专门的法规、规章, 为城市气象灾害的预防、预警、处置、恢复等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