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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的有关法规 |
发布时间:2014-01-07 |
2002年国务院第五十六次常务会通过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5 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国家气象部门的减灾规章有《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等。 宁波市和大连市分别于2002年、2003年制订了《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对雷电监测与预警、防雷工程管理、防雷装置检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防雷产品管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2003年以后上海市、 浙江省宁波市和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等城市分别制订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和《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涉及的气象灾害、信号标识、等级划分标准等与中国气象局颁布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保持一致。 存在问题: 1、地区、灾种、环节之问不平銜,尚末形成完整的气象减灾立法体系要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必须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关键环节之一是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够及时发布传播并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处置)。这就必须完善相应的地方法律法规,确保气象预警信息能随时在电台,电视、手机短信等覆盖面广的新型媒体中畅通播发,使公众能在第一时间得到预警信息;同时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各类气象灾害的响应机制,得到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重视和响应,才能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所造成的影响。目前省级地方气象法规的立法工作东部城市开展较早较多.中两部城巾除重庆外开展很少,极不适应城市气象减灾的需要。 2、尚缺少与城市气象减灾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以高温灾害相应的劳动保护法为例,我国大多数省市高温作业可参照的还是1960年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距今已有48年之久。国家关于高温作业安全防护的政策法规仍是空白,有关高温作业的预警制度还未提到立法日程。随着全球气候的变暖和城市热浪灾害的日益突出,不仅要建々立高温预警机制,更应通过完善立法,确保在高温天气国民的休息权和健康权。 2006年重庆市遭遇了罕见的夏秋严重高温伏旱,极端高气温一度攀升到44度。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出台了《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7度以上时,应根据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分动者加班;当口最高气温达到39度以上吋,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暂停11 一16时高温时段的工作;当曰最高气温达到 40度以上时停止工作。其他省市也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 有法不依的现象严重,执法不到位由于气象法律意识不强,违反《气象法》的情况时有发生。以违反《气象法》气象观测相关规定为例,一些气象观测场或雷达站被四周林立的建筑物团团围住,影响气象观测资料的准确性或使气象监测受到干扰。有些观测场测得的气温和风力等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代表性都受到影响,雷达因周边高层建筑的影响而产生杂波,无法正常监测迫踪云雨区,有时出现对大天气的漏报。另外,按《气象法》和《防御雷电灾宮管理规定》,建(构)筑物应装冇防雷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但在有些新建的建筑物私自在建筑物下安装广告牌、架设天线或搭小屋等,其中所用材料多是金属制品,这往往导致原来装设的防雷设施失去作用。有的企业为追求短期利益,在危险气象条件下,不顾职工的生命安全违法违规作业和行驶,人为造成重大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