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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气象灾害风险的概念 |
发布时间:2014-05-30 |
对地质气象灾害风险这一概念,有着多种不同的理解。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项硏究计划中,Varmes(1984)提出了自然灾害及风险的术语定义, 随后得到了国际地质气象灾害研究领域的普遍认同,成为对地质气象灾害危险性、易损性和风险评估的基本模式。地质气象灾害风险的一些基本概念如下: 1、危险性:是指特定地区范围内某种潜在的地质气象灾害现象在一定时期自发生的概率。 2、易损性:是指某种地质气象灾害现象以一定的强度发生而对承灾体时能造成的损失度。它用0〜1来表承,0表示无损失,1表示完全损失。 3、承灾体:它是特定区域内受地质气象灾害威胁的各种对象,包括人口、财产、经济活动、公共设施、土地、资源、环境等。 4、风险强度:是在一定时期内,某承灾体可能受到某种地质气象灾害现象袭击而造成的损失程度。风险强度RI=危险性H×易损性V,风险强度的值介于0〜1之间。 5、风险R:指承灾体可能受到各种地质气象灾害现象袭击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环境破坏等。 可以看出,地质气象灾害的危险性(H)和承灾体(E)的易损性(V) 共同决定了地质气象灾害的损失大小,是控制地质气象灾害风险(R)的基本条件,对这两者的分析评价称作地质气象灾害危险性评价和社会经济易损性评价。对于地质气象灾害的危险性分析有许多成熟的成果,而对于受威胁对象的社会经济易损性分析,则因其涉及的因素众多,实际信息资料的提取难度较大,至今大多停留在理论探索阶段,实际应用模型较少。 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在地质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屮很难对H、E、V等进行精确的定量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等级”的概念,先对地质气象灾害的社会经济易损性进行分级,然后再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最终的风险评估。来源:《地质气象灾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