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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测群防 :基本定义和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4-06-06

地质气象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是指县、乡、村地方政府组织城镇或农村社 尻居民为防治地质气象灾害而自觉建立与实施的一种工作体制和减灾行动, 是有效减轻地质气象灾害的一种“自我识别、自我监测、自我预报、白我防范、自我应念和自我救治”的工作体系,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山区城镇和农村社区为应对地质气象灾害而进行自我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

  建立地质气象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是有法律依据的。2004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开始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加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十五条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气象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是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在地质气象灾害多发地区为适应相对落后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而实施的带有主动应对性质的一种有组织的减灾行动,是在全局上不得已的被动应对形势下的最有效的群众性防灾减灾行动,它在国家地质气象灾害减灾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这项工作的根本特点就是地质灾害在哪里出现就在哪里应对,突出强调所在地区居民减灾的自发性与自觉性,突出强调减灾行动的实时性,追求减灾成本的最小化和减灾效果的最大化。来源:《地质气象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