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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气象灾害防治的非工程措施:应急响应 |
发布时间:2014-06-07 |
根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 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枸。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市(地、 州、省(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念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行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本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将(区、市)地质灾寄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市(地、州)、 省(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诙区域内的群众, 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省(区、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宵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总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市(地、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诙区域内的群众, 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总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市(地、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市(地、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 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 协助市(地、州)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念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诙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 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朿。来源:《地质气象灾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