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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气象灾害防治的非工程措施:减灾管理之部门责任与协调机制 |
发布时间:2014-06-08 |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 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国务院可以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官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来源:《地质气象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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