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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建设 |
发布时间:2014-06-08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很多属于公益性质,常常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害关系, 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去加以协调;有赖于群众去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也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去推动、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要依靠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需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关系和工作制度。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并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政策、法规,以便通过行政手段动员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199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管 理办法》在对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惩罚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核心内容就是“群测、群防、群治”,但时至今日已不能适应依法治理地质灾害的耑要。现在一些地质灾害严重的地方政府虽然能在“群测、群防、群治” 上狠下工夫,但这仍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比如,“群测”,尽管当地政府安排了人员定点监测,但是一般都没有电子监测,完全靠人员蹲守这种原始的工作方法,一旦发生地质灾害,这些监测人员的生命必将受到严重威胁;“群防”实际上成为了群众要有防范意识、有危险抓紧撤离的代名词;而“群治” 除了有些当地政府重视,安排人员监测之外,实际上也是无人而“治”、无钱而“治”,因为国家没有相关的防治资金,“群治”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中国科学院地质灾害研究所研究员胡瑞林指出:“在没有地质灾害专项防治资金的状况下,整个中国都处于一种救火状态”。有些地质灾害不是不可以预防、不可以治理的,但是由于没有大量的资金投入,这些灾害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在我国,出现地质灾害的地方多是贫困地区,如果靠当地政府的资金, 显然无法解决问题,这需要国家的法律作出相应的规定。法律的缺位给预防、 治理地质灾害带来了更大的困难,一些地方政府在防治地质灾害的时候,往往要钱无钱、要人无人。与地震、洪水等特大自然灾害一样,地质灾害也同样需要法律的支持。 2003年,国务院颁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于推进我国地质灾害防治 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重道远,就法规建设而言,也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欠缺需要弥补。 为此,各省市都在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重庆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来源:《地质气象灾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