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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气象灾害与生态灾害和气象灾害的区别与联系

发布时间:2014-08-16

生态灾害是生物圈生态过程异常变化给经济社会系统所造成的危害,它由环境条件突发性变化、有害物质侵入、系统能虽和物质输入与输出不均衡或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平衡关系失调所致。生态灾害除了可以直接扰动和打击经济社会系统之外(如洪水和风灾),更重要的是表现为生态系统功能(生产力或资源供应能力)衰退。

  可见,生态气象灾害属于生态灾害,是生态灾害的一种,它符合生态灾害的定义,并且具有生态灾害的特点。但是,生态气象灾害更强调气象因素的作用,包括触发作用与加强作用,而生态灾害的诱因包括了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两大部分,而且随着人类不合理活动的增加,人为因素日益凸显,不仅能加剧灾害的破坏程度,也能诱发灾害的发生。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气象条件的变化而对人类生命、生产资料、生态环境等造成的危害。气象灾害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致灾条件--气象条件和自然变化;二是受灾体的承受能力。

  生态气象灾害与气象灾害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就气象灾害形成的两个必备条件而言,生态气象灾害和气象灾害具有一致性:生态气象灾害的致灾条件也是气象因素的变化,生态气象灾害的发生也是由于超出了受灾体的承受能力。但是,生态气象灾害在受灾体的范畴化不同于气象灾害。气象灾害的受害体包括人类生命、生产资料以及生态环境,而生态气象灾害虽然也能间接引起人类生命财产的损失,但是更强调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系统的 退化。可见,生态气象灾害与气象灾害关系密切,但它只是气象灾害大范畴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