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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生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
发布时间:2014-09-11 |
1、制订和完善生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的要求,制订和完善生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2、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级气象部门要在干旱缺水地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用水紧张状况;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同时,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3、加强生态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早、灾害救助等各类生态气象灾害防范应对的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 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 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幵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切实增强生态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妈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査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的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