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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生态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政策措施 |
发布时间:2014-09-13 |
1、建立健仝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 除严格执行国家业已出台的《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环 |境保护法》,《水法》等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建立比较完善的流域生态共建共享及补偿法律法规体系。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和配套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规范执法创造条件,同时也为预防监督管理工作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通过政策宣传,不断提髙全民的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强大舆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法制队伍建设,健全监督、监测机构,要将生态环境监测结果及演化状况、生态气象灾害危害情况每年公布于众,做到人人皆知,从而提高广大群众与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气象灾害防御意识。 坚决打击各种破坏资源与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毁坏林地、草地, 生态脆弱区开荒,开挖矿山、水井,禁牧区放牧、樵采,污染水资源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分清责任,坚持“谁破坏、谁治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在经济开发和项目建设时,也要充分考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履行环保义务。在水资源利用方面,发挥经济杠杆对节约水资源的作用,要提高城市现状用水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开源节水工程和污水处理工程筹集建设资金,还可促使城市和企业内部加大节水和中水回用力度,减少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取水量,减少污水排放,促进生态环境改善。要根据水资源情况确定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定额,必须体现“定额用水,差别水价,超额累进加价”的原则,对高消费用水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幅度提高水价,通过建立新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 2、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投人保障机制。 生态气象灾害的防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过程。 且生态气象灾害频发區经济落后,农业基础条件差,贫困人口多,需要加大投入力度。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将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害防御资金列入预算, 并建立专项资金,稳定投资渠道。 除国家防护林建设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等大型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外,积极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个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金融部门要增加用于水土保持、荒漠化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的贷款,并适当延长贷款偿还年限。同时制定特殊或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参照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重点工程补助政策,对重点生态治理区在种苗、生态管护等方面予以补助,鼓励农民承包治理生态脆弱区土地,并按照“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确权发证, 推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的承包、租赁和拍卖,调动广大农民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此外,国家和地方应加大对生态气象灾害易发区的扶贫支持力度,帮助群众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改善生存条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 加快农村产业优化,开发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沼气池等洁净能源,减少污染,有效缓解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的压力,恢复自然植被,从而提高对生态气象灾害的防御能力。 加强生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投人,提高科学治理水平。 加大科学研究投人,罾提高生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含量,通过对生态气象灾害发生原因、危害机理、预警预报评估服务系统以及不同类型的区域 (或流域)生态系统调查评价技术、综合治理规划技术、综合措施(包括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农牧业措施)设计与施工技术、综合治理效益监测与评价技术、可再生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持续利用技术等课题的深入研究和转化应用,提高科学技术在生态治理工程和灾害防御中的贡献率,提高生态治理效率和生态效益,是加快实现由分散治理向规模治理、由防护型治理向开发型治理、由粗放型治理向集约型治理转变的重要措施。 要改变越层科研単位经费紧张,科研设备落后,高新技术应用少,低水平重复研究多,重大、突破性研究课题少,无力有效地开展示范推广工作等现状。国家在增加生态治理经费投入的同时,应加大对上述科研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科研部门要加强行业、学科之间的重大科研问题联合攻关,通过学科间相互滲透、融合互补,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提高水土保持、荒漠化、 石漠化等生态灾害的综合防治科学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