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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气象灾害保险 |
发布时间:2014-11-14 |
无论是民政部门还是社会团体的灾后救济,都只能解决灾民的临时生存,不可能解决灾区生产和灾民财产损失的补偿问题。保险最初起源于规避各种灾害事故对海上贸易造成的损失,通过行业协会集中每个经营者的少量资金形成补偿基金,在遭受灾害时补偿受灾的保险参与者。保险在当代社会已成为社会安全防灾的重要力量和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 农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大的弱质产业,也理论上应该是对保险业需求最迫切的产业。发达国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已有上百年历史,在国家支持下的农业灾害保险已成为保障农业稳定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但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农业的经营规模较小,城乡收入差距大,农民投保的经济负担较重;另一方面,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又很大,经营农业灾害保险通常是不可能赢利的,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使得一般商业保险企仆业望而却步。发达国家一般都规定农业灾害保险必须不以贏利为目的,而是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采取适当手段实行区域忭强制保险,制定符合实际的条款使农民能够承受,实行多方集资,多级共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灾害保险几经起落,国务院于2006年6月15日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保险是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要求“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收支持保护体系。发挥中央、地方、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而的积极性.发挥农业部门在推动农业保险立法、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 近年来,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我国农业灾害保险事业取得了一些进展,各地创造了多种模式。但总的看,我国开展农业灾害保险还缺乏成熟的经验,存在许多难点,还需要不断摸索总结。 除政策性问题外,农业灾害保险在技术上的最大难点是灾损评估。由于农业气象灾害的损失在年际间差別很大,纯费率要以长期平均损失率为基础,而由于资料不足与缺失,保险费率难以拟定。各地的农业实践不同,农业气象灾害的性质、类型、频率、强度都有差异,造成合理的保险责任难以确记。 农业保险的对象即保险标的又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其价格不断变化,很难估算预期利益与损失程度,难以定损理赔。从农业气象的角度看,急需建立农气象灾害的诊断标准体系与灾害损失评价方法体系,为农业灾害保险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大量培养既懂得保险业务,又懂得农业气象灾害识别诊断、灾损评估和减灾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也应提到日程上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