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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减灾的有关法律 |
发布时间:2015-01-14 |
在气象减灾的地方性法律方面,2002年重庆市制定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并于2005年重新修订,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和工作职责,包括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广播、电视、电活等媒体在气象预警信号发布中的工作职责。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报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佶息位动应念预案,开展应急管理的工作职责。规定了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以及对新建、扩建建设项目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职责等。 2003年天津市、2005年重庆市先后出台了《气象条例》,规定气象部门应准确、及时发布气象预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大气的监测、预警,为政府部门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在政府的领导、协调下,负贵筲理、 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制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计划,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申位的资质认定并监督管理;规定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天气实况公报实行统发布制度;规定广播、电视台站应依法刊播公众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且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 2005年北京市、2006年上海市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实施办法》,规定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事件天气警报实行统发布制度。特别是规定市、区、县气象台站应为国家和本市举办的重大活动提供定时定点气象预报。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政府栺定报纸、网站要安排专门的时间、频率、频道或版面刊播公众气象预报或灾害性天气警报。还规定气象部门应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对气象灾害做出评估,为政府防御和减轻灾宮提供决策依据;气象部门按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大气作业;按照《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根据盂賠发布城市环境气象预报,交通气象预报、旅游气象预报、农收气象预报等专收气象预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