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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与气象法 |
发布时间:2015-02-24 |
“气象”,在《气象法》中是一个使用频率最高的词。 什么是“气象” ?似乎凡具有一般气象常识的人都能作出 回答。其实不然,《气象法》中的“气象”内涵,不能单 纯从常识意义上理解。 一般常识意义,气象是指大气中发生的现象,如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气象是指大气的状态和现象。 “气象”一词古代与现代意义有较大差别,在古汉语中它 是指自然界的景色和现象,如范仲淹的《岳阳楼记》中, 就有“朝晖夕阴,气象万千”的描绘,人们平时讲的 “新气象”、“气象一新”大都从这一义项上理解“气象”。 一般科学意义,气象是指在大气中或地面上发生的 大气物理和化学等现象,它包括由大气要素直接反映的 现象、大气水汽凝结现象、大气尘埃现象、大气光学现 象、大气电学现象、大气化学现象和大气声学现象等等。 从空间结构上分析,气象应约包括发生在地面层、近地 层、对流层、平流层和近电离层中发生的大气现象。从 时间结构上分析,气象应当包括天气现象和气候现象。天 气现象是指在一定医域内某一时刻或某一较短时间内发 生的大气物理和化学等现象,它具有随着时间和空间变 化而变化的特点,气候现象是指在某一地区长期天气状 况的综合反映,既反映平均天气状况,也反映极端天气 状况,它具有较为明显的年周期性。 汉语构词意义,“气象”应当是一个偏正式合成词, 用“气”来限定“象”,在整个词义的构成上,“象”是 词根,是主体含义,“气象”即“大气”之“现象”,并 非指天象、地象、水象或物象。 关于“气象”的法律规范定义,日本在《气象业务 法》中规定,气象,就是大气(除电离层外)的各种现 象;韩国《气象业务法》称“气象是指大气的各种现 象”。我国在《气象法》中对“气象”没有从法律意义上 规范其定义,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可知, “气象是指大气中的冷、热、干、湿、风、雨、雪、雾、 雷、电、光象等各种物理状态和物理现象的统称”。这一 释义主要釆用了一种不完全列举的定义方法,也是许多 法律定义经常使用的方法,同样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这 里对“气象”的定义主要从气象常识或气象科学的意义 上,采用了不完全列举和定性描述的混合方法对“气 象”进行了定义。 “气象法”词组,一般人容易将其理解为“气象之 法”或者“关于气象的法”,这样仅从构词上分析就存在 修饰词或中心词搭配不合理的问题,如果把“气象法”按 通常的意义展开分析,那么就是“大气的状态和现象之 法”或“关于大气的状态和现象的法律”,显然,文理不 通。因此,在《气象法》起草的过程中曾有个别专家提 出“气象法”构词不妥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气象 法》第二次审议中,也有委员提出“气象活动”是自然 的运动,不是立法所能规范的,建议对“气象活动”进 行修改,正式发布的《气象法》将“气象活动”修改为 “气象工作”。其实“气象活动”之“气象”是指从事气 象活动的行为,并非指大气或天气的活动,为避免引起 歧义,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全面把握气象法之“气象”内 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从专有名词的意义上理解,气象法是一个专 有名词,正如许多人的姓名不能简单地从构词的意义上 理解一样。如果要从完整的意义上解释,那么气象法就 是指国家从事气象管理活动方面的法律,最后经过提炼 最能表达这一内涵的简化专有名词就是“气象法”。“气象 局”之“气象”其义也是如此,不能把“气象局”理解为 “大气的状态和现象之机构‘关于大气状态和现象的机 构”,它应当理解为从事与气象相关活动的管理机构或组 织。“气象局”的英文表达是‘Bureau of Meteorology”, “Meteorology”的中文含义是气象学或气象状态,显然当 它与组织机构联系时,其含义应当是气象学,这样 “Bureau of Meteorology”的含义就可以直译为“气象学 的机构”,在构词法上不存在类似中文词法结构文理问 题。气象事业构词也如此,它是指对从事大气现象观测、 探测、研宄、预报等工作的概括。因此,从专用名词上 理解,气象法构词并不存在不符文理的问题,相反它对 气象法所规范的内容具有更高的概括性和准确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都采用了 这种组成专有名词的方法。 第二,从广义上进行理解,气象法中的“气象”具 有十分广泛的内涵,它既包含有常识上的意义,也包含 有科学上的意义,还包含有人类气象活动的意义,即气 象探测(它是对大气现象进行观测或探测的简称)气象 预报(它是对大气现象未来变化状况进行预测预报的简 称,下同)气象防灾减灾、气候资源利用与保护、气象 科学研究、气象科学宣传普及等活动;既包括气象事业, 也包括气象科技产业;既包括国家气象事业,地方气象 事业,又包括行业气象活动,还包括其他自然人和法人 的社会气象活动;既包括气象业务活动,也包括气象管 理活动,还包括气象技术保障、气象装备保障的活动,等 等。在这里,只有让气象法之“气象”具有以上广泛的 含义,才可能在法律的具体条款中全面反映以上包含的 内容。在《气象法》中,如何理解“气象”之含义,应 当结合具体的章节和条款内容进行具体分析,除《气象 法释义》已经对部分气象相关名词用语进行了法律解释 外,其它涉及到的相关名词也应根据具体内容进行理解。 第三,从法律语言上进行理解,法律语言文字既具 有一般文字的特点,又具有一般语言文字没有的特殊要 求,这些特殊性在于立法语言不同于一般日常用语、一 般文学性语言、一般文件性语言和一般学术性语言,它 要求明确易懂、简明扼要、严谨一致、含义准确,在一 部法律中对一些关键的法律用语还应当在法的总则或附 则中进行规定,或进行专门的法律解释。相同的语言,在 法律语言和日常用语中可以有不同的含义,其法律解释 只能用法律形式对语言进行解释,不能简单地引用一般 文字工具进行解释。 用法律语言解释,气象法是指“调整气象工作中各 种社会关系的强制性规范。”这一法律定义揭示了气象法 的四个主要法律特点:(1)这部法律规范的内容是从事 气象活动的行为,这样就有别于其它法律所规范的内容; (2)这部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从事气象活动的主体和客观 构成的社会关系,即国家、各级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 构、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个人在气象活动中的 关系;(3)这部法律调整气象社会活动关系具有强制性, 它使气象法具有国家普通行政法律的共同特点,把对社 会气象关系的调整上升为国家意识,体现了气象法的最 高权威性和严肃性;(4)这部法律是调整气象社会活动 关系的规范标准和依据,它使《气象法》有别于一般的 政策性规定或文件,突出了《气象法》的严谨性,也有 利于保持气象法实施的相对稳定性。 从广义上使用“气象”概念,又从气象法的 法律解释内涵使用“气象法”概念。在本书中对“气象 法”概念使用有两种情况,一种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法》,一种指广义的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具 章节中对两种概念的使用区别要与实际内容结合起来理 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