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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
发布时间:2015-02-26 |
这一基本原则虽然是所有行政立法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但由于我国在立法体制和立法制度上还不够完善, 尤其在国家《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尚未颁布实施前,这一基本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并没有很好地坚持。一些行政立法,大都委托于政府各部门起草,在起草立法过程中,有的政府部门在反映和表达人民意志的同时,也渗透了一些部门利益的意愿,在立法中出现了争部门权利的法规较多,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较少;把行政责任推给其他部门的较多,把有争议的行政权力让给其他部门的较少;在其他专业法中争取权利的较多,愿意为其他专业法承担责任的较少。因此,在一些法律中出现了较多权责不一致的现象。1994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存在权责不一致的现象。气象部门承担的责任多,但由于比较复杂的原因,《条例》却没有授予气象部门执法权;其他有关部门在气象法中虽然被授予了执法权,但由于复杂原因却很少有部门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气象法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如在领导管理体制方面,既然是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法律赋予了地方政府对气象工作的部分领导权,那么地方政府就应当承担支付 地方气象事业发展建设经费的责任;既然各级气象主管 机构承担有管理社会气象活动的行政责任,那么法律就应当赋予其行政执法的权利。类似权责统一事项,在气 象法中基本得到了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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