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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遵循的基本原则:科学与法理协调原则 |
发布时间:2015-02-27 |
所有部门法律和专业法律在法律原理、原则、框架 结构、内容规范、内容表达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国家基本法理原则,气象法也不例外。但是,一般法律大都是调节和规范社会各种不同群体或个体关系的规范,许多基本法理可以直接应用于立法活动。然而气象法立法活动既离不开基本法理的指导,但又具有其特殊性,气象法具有其它一般行政法不同的特点,它具有协调社会发展与自然气候环境关系,合理调节社会气象活动与尊重气象科学规律关系的任务。比如,在气象立法过程中,曾有个别法学专家引用市场经济法鼓励竞争的法理,对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提出置疑;还有个别法学专家引用权责一致的法理,对发布的天气预报不准确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仅从法理的意义上认识, 这些法学专家的意见都有一定道理,而且在气象立法巾 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类似问题不宜用一般的法理原则解释,它是科学技术问题,应当适用遵循自然科学规律与尊重社会法理相协调的原则,这是气象法在立法中始 终遵循的重要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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