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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蕴含的现代政府理念:现代政府的责任理念 |
发布时间:2015-02-28 |
传统政府是权力和权威的象征,现代政府应当是承 担社会责任和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机关。传统政府和现 代政府在政府权利和义务上虽然具有相同的内涵,传统 政府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但权 力和权威是主要的,而且拥有没有边界的权力;现代政 府也需要相应的权力和权威,但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义务是主要的,权力是有限的,权 力边界是确定的。气象法较好地体现了政府应当承担社 会责任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义务。 责任政府理念己经被社会广泛认同,也被各级政府 广泛认同。但是,责任政府不仅是一个理念问题,更是 一个实践问题,而且后者更为重要。《气象法》把责任政 府理念转变为责任政府实践己经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 验。前面已经介绍,《气象法》八章四十五条,其中涉及 直接规范各级政府行为和各级政府部门的条规达28条, 占总则、分则条规总数的70%,主要规范的是各级政府 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气象法》规定的 政府责任主要包括:(1)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具有投资国 家和地方气象事业建设经费的责任;(2)各级政府和政 府有关部门具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责任;(3)各级政 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具有执行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 预报统一发布制度和维护发布秩序的责任;(4)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具有利用气象预报信息或气象科学手 段组织气象防灾抗灾的责任;(5)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 部门具有为实现国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保护气候环境 的责任;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具有维护公民无 偿获得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和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产品的 责任。 在组织气象防灾抗灾方面,气象法规范了各级政府 的法律行为。大家知道,气象灾害防御和抗救是一个十 分复杂的社会过程,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组织力的 综合反映,是一项系统性的巨大社会工程。现代气象灾 害抗救具有政府性、社会性、全程性和综合性的特征。政 府是气象灾害防御和抗救的主体,是当然的组织者、动 员者,这是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本质要求;气象灾害是人 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抗救气象灾害是全社会的共同 责任,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有参与抗灾救灾的义务,并 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的抗救气象灾害的过程,包 括灾前预防、灾中抗救、灾后重建三个阶段,现代抗灾 必须树立全程抗救灾害的思想;抗救特大气象灾害,必 须实施综合性的抗灾救灾,应当包括通过抗救灾害最大 限度地减少社会经济损失,尽力减少和避免人员死亡,恢 复和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增强社会抗灾信心,组织社会 进行灾后重建和避免灾后瘟疫流行等。社会预防是抗御 气象灾害的积极行动,是人类社会抗御和战胜气象灾害 的自主行动,是各级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应 当以法律形式进行明确。 当然人类处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社会预防气象 灾害的能力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组织力水平的 综合反映。现代气象灾害预防主要可划分为五类:(1)工程类预防,它是指人们通过采取工程建设的措施,抗御 气象灾害,主要包括修筑堤坝、疏通河道以防洪水,垒 砌海堤防台风,兴建水库、兴修塘堰、开挖水渠以防旱灾。(2)生态类预防,它是指通过改善生态的办法,以 改善地表和植被系统,调节气候环境,以减少极端气象 事件的频率和强度,从而达到改善和调节气候并降低气 象灾害程度的目的,它包括植树造林、保护湿地、退田 还湖、退地还草、退山还林、植树植草固沙等预防措施。(3)影类预防,它是指人们通过物理的或化学的方法 而影响局部天气,以达到避免或降低气象灾害损失的目 的,它包括人工增雨、人工增雪、人工消雹、人工消雨、 人工消雾、人工消霜等等。(4)避害类预防,它是指人 类对气候变化的趋势的认识和掌握,对出现的气象灾害 采取预防措施。(5)储备类预防,它是指人类通过采取 一些物质储备的办法,一旦发生气象灾害时就投入抗救 灾害,其物质储备包括工具、物料、食物、药物储备等。 以上无论哪一类气象灾害预防举措,都需要政府来 组织和协调,都涉及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气象 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 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 能力。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 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