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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反映的国家意志: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意志 |
发布时间:2015-03-01 |
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和谐发展,是人民群众的普遍 愿望,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我国地域广阔,地形地貌 和气候变化十分复杂,自古以来气象灾害种类多、频率 高,直到现代各种气象灾害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社 会的发展和稳定,社会发展与自然承载能力的矛盾曰益 突出。有关统计资料显示,从1949年到1990年,我国 遭受干旱达316次,年均达7. 9次,农田成灾面积累计达到30721. 5万公顷,年均达787.73万公顷,其中成 灾面积超过1000万公顷以上的年份有12年;雨涝灾害 达307次,年均达7.3次,累计成灾面积达18635. 29 万公顷,年均达477.83万公顷,其中成灾面积达到1000 万公顷以上的有4年。其间年均旱灾和雨涝灾害成灾面 积之和相当于1995年全国水田和旱地面积9491 09万 公顷的13. 33%。每年遭受寒潮冻灾和风雹的农田面积 年均达170万公顷。显然,气象灾害对农业造成的经济 损失远高于3%〜6%的比例。除此之外,历史上气象灾 害对渔业、林业、畜牧业、交通业、建筑业、商业、电 业等行业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人 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我国要实现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必须把合理开 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管理上升为法律,这就需要做 大量的科学工作。因此,《气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三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全国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 测、分析、评价,并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 行监测,定期发布全国气候状况公报”,“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 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地方各级气 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 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 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这些法律制度设置的目 的,是为了创建良好的气象环境,降低各种气象灾害的 发生频率,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