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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反映的国家意志: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意志 |
发布时间:2015-03-01 |
各种气象灾害经常影响和威胁着我国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的安全,影响和威胁着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 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就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也是 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迫切要求通 过气象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 气象防灾抗灾救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据 《气象法》规定,气象灾害预警预报发布以后,各级政府 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范围、强度和时间进行社 会动员和组织,这就是抗御气象灾害的社会组织过程。抗 救重大气象灾害涉及的部门很多、涉及的人员十分广泛, 其社会组织过程十分复杂,它包括政府部门的组织和动 员,受灾地区的社会组织和动员,非受灾地区的参与动 员和组织过程等。 第一,政府动员与组织。各级政府是组织抗救气象 灾害的主体,抗救气象灾害涉及到政府的各个部门,根 据气象防灾抗灾预案,政府各部门都应当在各级政府的 统一指挥下承担相应的抗灾职责和任务,如保证提供抗 灾用物料、设备、机械,抗灾用电供应、通信畅通、道 路通畅、决策信息、抗灾用食品、药品、资金和物资等 等。政府及时组织力量抗御气象灾害,是战胜气象灾害, 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核心和关键。 第二,受灾地区动员与组织。受灾地区的民众是抗 御气象灾害的坚强力量,关键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把 受灾地区的民众动员和组织起来参与抗灾救灾,增强他 们对气象灾害的自抗自救能力,以最大限度降低气象灾 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灾区群众既是气象灾害的受 害者,也是参与抗灾救灾的主力军,尽管人们在气象灾 害面前是被动的、被迫的,但灾区群众有组织的抗灾救 灾,其人的主观性就能增强,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就可 能减轻,灾后就可能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在遭受 到气象灾害突然袭击时,还需要受灾地区群众自发组织 起来进行抗灾救灾,一些气象多灾地区应当在平时组织 群众进行类似教育和训练,以增强群众自救意识和自救 能力,以防灾害突然袭击,最大限度地降低气象灾害可 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 第三,、社会援助动员与组织。气象灾害是人类面临 的共同问题,遇到特大气象灾害,非灾区社会组织和群 众也有参与抗灾和救灾的义务。因此,当发生特大气象 灾害时,还应当动员非灾区社会组织和群众支援抗灾,捐 赠物资和经费、或组织人力和技术力量直接参与。 气象灾害的社会救助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实 施生命救护、群众生活救助、灾民精神救助和生产恢复 救助。《气象法》比较好地表达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方 面的国家意志,《气象法》的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条都是 关于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