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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反映的国家意志:维护社会气象活动秩序的意志 |
发布时间:2015-03-02 |
气象服务涉及到社会领域的各行各业,涉及到人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气象防灾减灾还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气候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将直接影响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和实现。改革开放以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社会上反映出的气象问题越来越多,有些问题甚至越来越突出。诸如,气象部门发出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后,少数地方的新闻部门不及时增播补播,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及时收听收看,甚至有个别地方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不积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有的地方在组织大规模经济开发和建设中,违背气象科学规律,忽视气候资源保护,使气候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恶化,诱发了气象灾害频发;还有的地方气象探测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危及到气象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气象行业内,由于气象台站分属于各有关部门,各行其事,重复建设的问 题比较突出,造成了国家资源的较大浪费;在市场利益的驱使下,有些根本不具备制作天气预报的单位和个人, 也进入气象科技市场从事气象科技经营活动,既干扰了气象科技市场秩序,又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有些经营厂家和公司配合产品推销,利用广告谎编虚假天气预报,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严重干扰了气象工作的正常秩序;一些信息寻呼台也滥抄滥转气象信息,不仅侵害了气象信息制作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用户也极不负责。上述存在的这些问题己经大大超出了气象部门的范围,通过气象立法进行治理和整顿成为气象工作的当务之急。 通过气象立法维护社会气象活动秩序,是气象法需要解决的重点任务。为此气象法为维护公民无偿享有获得公众气象服务产品的权利,对管制违法制作和发布公众天气预报的行为、对滥传滥转公众气象信息的行为、对滥制虚假天气预报作经营广告的欺诈行为和对各种媒体可能侵害群众收听收看天气预报权利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置了比较重的处罚条规。同时,气象法对违法从事气象科技经营活动,对气象行业的重复建设可能造成的浪费,对可能破坏、侵占和干扰气象探测活动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并设置了相应处罚制度。气象法充分反映了维护社会气象活动秩序的国家意志,它为近年来各地气象执法整顿社会气象活动秩序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