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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主管机构的权利与责任:一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发布时间:2015-03-02 |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它在本质上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具体是指社会主体依据法律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法律对社会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某一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由法律确认、设定,并被法律所保护。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社会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使其得到履行。 权力与义务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关系的参加者,构成了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主体,又称权义主体。一个国家权利主体,是由公民、国家、国家机关、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各种经济组织、政党、社会团体、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构成的,其中国家是国际法中的权利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体现在以下方面。 (1)依存关系。从法律关系上讲,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应的义务作保证;承担一定的义务,必然享有一定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国家机关拥有的权利,与国家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相互依存,如宪法赋予国家具有保护国防安全的责任,但同时赋予了国家依法组建国家军队的权力。国家公务员条例既规定了公务员承担的义务,这是政府权利的体现,同时也赋予了公务员享有的权利。《气象法》赋予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执法的权利,那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就必须承担维持辖区气象活动秩序的义务。总之,权利与义务二者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相互贯通,可以说没有离开权利的义务,也没有离幵义务的权利。 (2)对等关系。行为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应当对等,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享有多大的权利就应承担多大义务。国家行政机关既有职能不同的区别,也有国家赋予的权力大小不同的区别,由此承担的社会责任义务也有所差别。《气象法》只是赋予各气象主管机构管理气象工作的权利,那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就应当在气象工作范围内承担义务。 (3)互补关系。法律规范的权利与义务之间还是一种相交的集合关系,也是一种互补关系。一般来说,权利是一种价值希望的体现,义务则是一种价值实现的保证。从对行为主体的愿望分析,绝大多数的行为主体希望得到更多权利,而对义务承担则具有取小的意愿。法律是社会公意的反映,社会公意对社会个体的愿望一般具有相反的取向,对实现社会公意而言则更多要求行为主体承担法律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社会主体权利与义务就可能是一种互补关系,它以要求社会主体承担法律义务为前提而享有相应权利,甚至以取消或限制相应权利为条件要求社会主体承担有关义务。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言,只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才能保证政府工作目标的实现,如果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就可能要受到惩处。从对行为主体的激励来分析,权利是激励与给予,义务则是鞭策与约束。一般的权利设置对社会主体都具有激励的作用,对权利的追求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机制,而义务则是要求社会主体对权利享有的支付或限制。“支付”是社会主体的必须行为,“限制”是社会主体不得发生的行为,社会主体该支付而不支付或发生超越法律限制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约束。由此构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互补关系。从对行为主体的作用来分 析,一般而言,权利是不确定的引导,义务则是确定的指引。除最基本权利外,对不同社会主体的其它具体权利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但义务则是确定的和具体的,必须干什么和应当干什么是通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干什么就是公务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国家《刑法》对社会主体不得发生的行为设置了十分具体的处罚规定。《气象法》赋予了各级气象主管机 构多种权利,它能有效地调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管理好气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是否能真正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就面临着考验。因此《气象法》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还有法律责任的规定,如《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 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保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享有法律赋予权利同时,切实履行相应义务。 (4)主次关系。权利与义务尽管关系十分密切,彼此不可分割,但在权重上存在主次之分,二者地位是有区别的,而且对不同的社会主体主次的关系也有差别。从法律价值取向分析,一般法学理论认为古代法律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律以权利为本位。如果依据不同社会主体,现代法律对公民而言则应当以权利为本位,公民享有权利是主要的,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则应当以义务为本位,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承担义务是主要的,古代法律的价值取向正与之相反。现代国家机关承担人民赋予国家的义务是国家权力来源的政治基石和合法性的前提,人民赋予国家的权力是保证国家机关履行义务的需要,当有关国家机关不能履行人民赋予的国家义务时, 人民对此可以提出批评,甚至可以依法对国家有关机关责任人进行罢免或撤换。根据权利与义务的主次关系分析,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深刻理解《气象法》赋予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把认真履行《气象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作为法律赋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使命,正确地使用《气象法》赋予的权利,以实现依法管理气象活动和依法发展气象事业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