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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反映的国家意志: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定权利 |
发布时间:2015-03-03 |
《气象法》赋予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这些法律责任的落实,同时赋予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以下诸权。 第一,气象规章制定权。根据国家《立法法》规定, 国家气象主管机构具有根据《气象法》的原则、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实施规章的权利,通过制定具体行政规章,用以调整《气象法所涉及的各项具体行政关系,规范气象行政相对人的行为。除此之外,《气象法》 在许多条款中直接赋予了国家气象主管机构制定规章的权利,如《气象法》第十三条规定“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第二十条规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 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这 些法律条款都直接赋予了国家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气象行政规章的权力。制定气象行政规章有利于把实施《气象法》的法理原则、精神和条规进一步具体化,以增强实施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使《气象法》得到更有效更准确的实施。 第二,气象行业管理权。中国气象事业除国家气象事业外,还存在其他部门的气象事业,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是指全国气象行业的共同发展,没有全气象行业的整体发展,就是不全面的发展,也是不协调的发展;没有气象行业的资源共享,就不可能实现国家气象事业效率 和效益的最大化,甚至造成低水平或者高水平的重复和浪费。为了协调全行业气象活动行为,《气象法》赋予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行业管理的权利,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按照气象行业管理法律制度赋予的权利,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行业规划,加强行业协调,规范行业标准,指导行业活动,提供行业服务, 促进行业资源共享,以推动全行业的整体发展和协调发展。 第三,气象行政申请处理权。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运用最为广泛的执法手段,也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其中包括有对申请行政行为的处理和依职行政行为的处理。气象行政申请处理是指依据气象法律、 法规和规章对气象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是具体的气象行政行为。申请气象行政行为,也称被动性气象行政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只有在气象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实施,没有相对人的申请,气象主管机构不能主动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申请气象行政行为的处理权具体包括气象行政许可、气象行政确认、气象行政奖励、气象行政裁决等。气象行政许可,是指通过颁发证照等形式,依法对气象行政相对人实行资质或资格管理的行政行为。《气象法》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明确规定应当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其它有关事项可以推定应当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如气象预报机构的资质、气象预报员资格、防雷机构资质、防雷技术人员资格等。气象行政确认,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行政相对人涉及气象活动的事项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布的具体行政行为。《气象 法》明确规定了需要由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行政管理事项,如《气象法》规定“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 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 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除这些事项须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确认外,对具体气象灾害、气候环境影响、气象数据使用等都应当经过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确认。气象行政奖励,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气象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气象法》规定“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这里的气象工作包括了国家气象事业单位的气象工作、行业气象单位的气象工作、防雷和施放气球等社会气象经营单位的工作,对于在这些工作中具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给予气象行政奖励。气象行政裁决,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涉及气象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气象法》在法律责任中有两处规定了应当依法赔偿的法律责任,那 么在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应当赔偿和如何进行赔偿发生纠纷时,气象主管机构对这类纠纷就可以进行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裁决。除此之外,当气象行政相对人对下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请行政上诉时,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也须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第四,气象行政依职处理权。依职气象行政处理,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所具有的法定职能和职权,不需要气象行政相对人申请就可进行的行政行为,它是一种主动性的行政行为,法律强制性的体现主要在对依职行政处理权的运用方面。 依职气象行政处理权具体包括气象行政规划权、气象行政命令权、气象行政征用权、气象行政处罚权、气象行政强制权。气象行政规划,是指气象行政主管机构依据法定职能提出的气象行政目标和气象行政计划,具有法定性的效果或效力,因为这些目标和计划是依据气象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气象法》明确赋予了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气象行政规划权,《气象法》第九条规定“国 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气象 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编 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 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行政命 令,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要求气象行政相对人能为之 行为或不能为之行为而作出的行政性决定。行政令是发 布行政规章的法定文体形式,根据《立法法》规定,国 家气象主管机构具有依法发布气象行政规章命令的权 力。对气象法律、法规制定气象活动事项,根据气象行 政管理需要,中国气象局都可以制定和发布气象行政令。 气象行政征用,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气象行政相对 人无偿地征集为满足公众气象服务需要的产品而采取的 行政行为,气象行政征用主要体现在气象灾害防御方面。 《气象法》规定:“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 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 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 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这一法律规定就具有气 象行政征用的特征。对于气象探测的保护和用地,各级 政府可以依据《气象法》对其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征用 的手段。气象行政处罚权,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违反气 象法律、法规的气象行政相对人给予惩戒的具体行政行 为。由气象主管机构执行的气象行政惩戒有气象行政通 报批评、气象行政警告、气象行政罚款、气象行政没收、 气象行政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暂扣或撤销。气象行 政强制,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单方对气象违法行政相 对人采取的强迫性措施。气象行政强制除气象行政处罚 外,还有气象行政调查,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气 象违法的情况、情节和证据等均有行政强制因素,当气 象行政主管机构作出处罚决定而气象行政相对人不服而 拒绝予以执行时,气象主管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这仍然属于气象主管机构气象行政强制权的延 伸和继续。 《气象法》赋予了气象主管机构比较广泛的气象行政 职权,它是有效实施《气象法》的力量保障,各级气象 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履行气象行政责任的需要,依法用好 气象行政权。 任何法律都是为了发挥作用并为实现一定价值而制 定的,所有法律都具有相同的作用和价值,但不同的法 律则有其特殊的作用与价值。气象法既有一般法的作用 与价值,也有其特殊的作用和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