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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的地位与作用:从气象政策到气象法 |
发布时间:2015-03-03 |
在《气象法》颁发以前,气象工作管理主要是依据 国家行政政策和气象部门制定的行政政策,也包括一些 规范性的行政文件。在一定的历史阶段,这些政策和文 件对加强气象工作管理,促进气象事业发展发挥了十分 重要的作用,也取得了显著效果。作为气象部门管理机 关的干部,对气象行政政策的应用比较熟悉,也形成了 善于应用政策管理的习惯。那么,对气象管理活动是否 应当上升到法的高度,这就要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应当 说,从气象政策到气象法的转变,表明国家对气象工作 管理有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它是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战略 在气象领域的具体体现。气象政策与气象法有着根本性 的区别。 首先,气象法与气象政策制发的机关不同。国家权 力机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气象 法律,其他所有国家机构、机关都不得制定法律。地方 只有省、市、自治区及少数大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 在地方立法,地方其他机构都没有立法的职权。政策是 所有的政府行政机关、机构,甚至包括党的机构都能在 其职能职权范围内制定。在气象部门,从中国气象局到 省市气象局,甚至到县市气象局都能在其职权内制定相 应的政策。 第二,气象法与气象政策制发程序不同。立法有非 常严格的程序,立法必须经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政 府常务会审查、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要经过一审、二 审,甚至三审程序。由于立法有很严格的程序,《气象 法》从起草到颁布,先后经过了 5年的时间,如果从制 定《气象条例》算起先后历时近20年。制发政策则不然, 它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程序比较简单,一个机关制定 一项政策和废除一项政策都比较容易。制定政策还可能 随着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随着领导人的意愿改变而改 变,体现人治的成分比较重,以往在一些基层的气象部 门制定政策就存在类似倾向。 第三,气象法与气象政策形成的决策方式不同。立 法决策是属于表决式的决策,它遵循多数原则,对到会 委员人数和投票表决通过的票数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气象法》最后一审通过由115名全国人大常委投票表 决,其结果获得全票通过;《湖北省实施〈气象法〉办 法》则由54名省人大常委,以49票赞同,5票弃权通过。 政策形成的决策方式则比较简单,它可以由一个机关领 导班子集体决策,也可以是一位行政首长的个人决策。 第四,气象法与气象政策的时间效力不同。一部法 律的有效期限一般比较长,少则有3〜5年,长则达10年 以上或者更长,在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以后,其时间效力 会更长。政策的时间效力一般比较短,有的只有几年,有 的只在儿个月或只在一个过程中有效。当然也有部分政 策的规定应当在较长时间内是适用的,但由于受政策总 体特点的影响,随着时间延长而其效力则明显下降,为 此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对同样内容的要求或规定往 往多次下文重申或强调。气象法颁布以后,较好地解决 了在气象工作中需要长期坚持的一些重要的行政制度。 第五,气象法与气象政策的空间效力不同。气象法 和气象政策的适用范围不同,气象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 件,其空间效力只能限于本部门或本行业,在部门以外 只能是一种协商性和参考性依据。气象法则不然,它具 有的空间效力可以覆盖全社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所有的气象活动和相关气象活动,都必须依气象法而 进行。 第六,气象法与气象政策的约束力度不同。法律可 以规定对人身实行强制性约束,可以约束人身自由,可 规定进行罚款,可规定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如《气象 法》规定,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 施的,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 环境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的这种约束力度 是政策性文件不能比拟的。 从以上对气象法与气象政策关系的分析,就可以看 到气象法在气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气象法的地 位和作用是其它任何气象政策不可代替的。当然,气象 法也不可能完全取代气象行政政策,有了气象法也还需 要一些气象行政政策,因为法律和政策的功能和地位不 同,二者具有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关系,但政策不能 超越法律,它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