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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的地位与作用:气象法的地位 |
发布时间:2015-03-03 |
《气象法》在气象工作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地位,它 是国家意志在气象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气象法规、规 章建设的依据,是全社会开展或从事气象活动的行为规 范。 第一,《气象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仅次于宪法 的地位。按照我国行政法的效力层次划分,处于最高地 位的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体行政立法 的法源和法律依据;其次是行政法律,它是国家宪法的 具体化,国家的基本行政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一般行政法律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 通过;依次就是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由省级人大 颁发的地方行政法规,由部委和省级政府颁发的行政规 章,由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气 象法属于专业行政法,它是国家意志在气象领域的集中 体现,它代表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 第二,《气象法》在气象法律、法规系列中处于最高 的地位。气象法律、法规同样存在一个分支体系问题,它 包括有国务院制定和颁发的气象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常 委会发布的地方气象行政法规,中国气象局和省级政府 发布的气象行政规章,以及省市级气象部门制发的规范 性行政文件,这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从属 于气象法,是气象法的展开和具体化,都应当遵从《气 象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内容。 第三,《气象法》是一部具有很强针对性、现实性和 操作性的法律,它所规范的探测环境保护、气象预报发 布、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地方气 象事业、国防和农业气象服务等都是气象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气象法》所规范的这些内容都是从事气象工作和 气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最重要的行为准则,它在气象工 作和气象活动中处于最高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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