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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立法概念

发布时间:2015-03-05

立法,通常是指法的创制,或称创立,也称法的制 定。立法的本质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 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 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 活动,也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和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的活动。立法制度,是指由立法权限划分制度、立法程 序制度、法律修改制度和法律条规解释制度等构成的制 度体系。

  气象立法,从狭义上讲可以是指气象法律的制定,从 广义上讲应当包括气象法律、气象法规和气象规章的制定,从广义上使用气象立法概念。

  从气象立法主体区分,气象立法可分为国家气象立 法,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气象法律,国务院制定气 象法规;部门气象立法,即由中国气象局制定气象行政 规章;地方气象立法,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 委会制定地方气象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制定气象行政规章。

  从气象立法权的来源区分,气象立法可分为职权立 法和授权立法。气象职权立法是指国家法定机关依据宪 法和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气象立法,如原国务院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气象法》颁发之前由中国 气象局发布的局长令。授权立法是指国家法定机关依据 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的气象立法,如《气象法》规定, “气象台站和其他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的单位,从事气象有 偿服务的范围、项目、收费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依据本法规定。”

  从气象立法内容区分,气象立法可分为执行性立法 和创制性立法。为实施《气象法》而制定气象法规和气 象规章就属于执行性立法。《气象法》颁布以后,中国气 象局连续发布了几个局长令,许多省级人大常委会也先 后颁布了地方实施《气象法》的办法或制定了地方《气 象条例》,这些大都属于执行性立法。创制性立法是对法 律还尚未确定的事项进行气象立法,如中国气象局关于 对升空气球发布的局长令。气象立法活动主要有以下特况。

  第一、气象立法活动是一个把一般国家意志上升为 国家法律意志的过程,也是人民公意表达的过程。立法 活动不是少数长官意志的活动,也不是少数几个专家或 少数立法参与者的意志活动,它的本质是国家意志的活 动,是一个把一般国家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意志的活动 过程。气象立法也不例外,无论是关心气象立法的领导, 还是参与气象立法的专家和学者,尽管他们的思想和认 识活动对气象立法会有很大影响,但这些思想和认识首 先必须反映和代表国家以及人民的意志,否则法律法规 审查就不可能获得通过。

  第二,气象立法活动是一个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过程。 立法是国家意志和人民公意的活动过程,国家为了保证 各种立法能真正反映和代表的是国家意志,而不是代表 少数人或少数利益集团的意志,因此对立法活动规定了 十分严格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立法立项、立法调查、立 法起草、立法论证、立法协调、立法征求意见、立法审 查(立法一审、立法再审和立法三审)等,而且对每个 程序工作都有法律规定。气象立法活动同样都要经过以 上程序。

  第三,气象立法活动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参与的综 合互动过程。法律是代表国家意志和人民公意的强制性 规范,立法活动既是国家法定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的 职能活动,又是社会不同的团体、不同层次的代表和人 民群众通过一定形式应当参与的法律活动,尤其是涉及 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活动还应当进行法案公示,以 这种方式更广泛地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气象立法也是 如此,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广泛 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以保证气象立法活动充分表达国家 和人民的意志。

  以上气象立法活动的特点表明,气象立法决不是气 象部门性的活动,也不是通过立法来保护气象部门特殊 利益的活动。这不难理解,在颁布的《气象法》中不仅 规定了气象部门应有的权利,而且规定了气象部门应当 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不难理解,气象法对气象部门利 益保护的规范内容很少。这正说明了气象法是一部真正 代表人民利益的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