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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立法体制

发布时间:2015-03-05

立法体制是指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 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制度的集合,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 分制度。立法是一个过程性的活动,根据我国立法制度 和立法习惯,在立法过程中不同的国家机关根据其职能 具有不同的立法参与和决定权限。气象立法体制是指在 气象立法过程中的国家机关权限划分的制度和结构。国 家《立法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 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法定形式确立了我国 立法体制。

  第一,我国立法体制总体可以概括为“一元、二级、 多层次”。一元,是指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 体系,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体化的;二级,是指立法分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二个等级;多层次,是指立法可 划分不同层次和类别。为了有效保障统一的立法体系, 《立法法》不仅规定了“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原则, 而且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 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 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二,从立法决定权限划分,气象立法体制为: (1)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气象法;(2)国务院制定气象 行政法规;(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 定地方性气象法规;(4)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气象法规 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气象法规,报省、自 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5)中国 气象局制定气象行政规章;(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气象行政规章。

  第三,从立法参与权限划分,作为气象立法体制的 构成部分还应当包括:(1)在制定气象法和国家气象行 政法规过程中,国家气象主管机构不仅是重要的立法参 与者,而且还可以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法制机构授权具体 负责起草气象法律、法规草案;(2)在制定地方气象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既 是重要的立法参与者,也可以经授权起草气象法规、规 章草案;(3)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凡是涉及到有 气象内容的,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制定气象 法律、法规、规章内容凡是涉及到政府其他部门的,应 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国家制定气象法和气象行政 法规,根据有关法规和实际操作还应当征求省级地方人 大或省级地方政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