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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立法程序 |
发布时间:2015-03-06 |
立法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理解,立法 程序一般包括国家机关在立法活动中的起草、修改、论证、审查、通过和发布的程序,法律、法规、规章的制 定、认可、修改、废止的程序,具体立法活动中的工作 次序、步骤和环节。狹义的立法程序,是指特定的国家 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 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立法程序主要指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法定的立法程序是实现立法公正和立法民 主,提高立法质量,充分体现国家意志的根本保证。 根据法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程 序有所不同,而且因法律类别不同,其法定的立法程序 也有较大差别。 第一,制定气象法律的主要法定程序是:(1)《气象法》起草程序,《气象法》起草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法制机 构组织,具体可以委托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负责。(2)《气 象法》国务院审议程序,报人大常委会的气象法草案需 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3)《气象法》提案程序,由 国务院向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气象法案。(4)《气象法》 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一般应当进行三审,即包括常委 会第一次审议,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 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在全体会议 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气象法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 的汇报之后,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委会第三次审 议,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气象法律草案审 议结果的报告,再由分组会议对气象法律草案修改稿进 行审议。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人大法律委员会、有 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还应当采取座谈 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5)《气象法》通过程序,气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人大常务委 员会会议审议,由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 员长会议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常务委员 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6)《气象法》公布程序,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气象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 公布。在具体操作中,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前介入,有 关气象立法问题的研讨会、论证会、听证会,可与国务 院法制机构一并进行。 第二,国务院制定气象行政法规的主要程序是: (1)气象法规立项,由国家气象主管机构于每年年初在 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气象法规立项;(2)气象法规起草,起草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 织,由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3)气 象法规报送,气象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气象主管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向国务院报送,报送稿应由中国气 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4)气象法规审查,报送国务 院的气象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其间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气象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气 象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 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并收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的书面意见;(5)气 象法规审议,气象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6)气象法规公布,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国务院 对气象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 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第三,中国气象局制定气象行政规章的主要程序是: (1)立项,由中国气象局作出年度气象行政规章制定计 划;(2)起草,由中国气象局法规机构组织起草,可指 定具体负责起草的单位,也可委托专家起草;(3)审查, 由中国气象局法规机构组织审查;(4)征求意见,起草 部门行政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 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 的意见,包括充分征求部门内意见;(5)通过,由中国 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6)公布,由中国气象局法 规机构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 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省、市、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气象行政法规和省、市、自治区 人民政府制定气象行政规章的具体程序,可以比照上述 立法程序类推,这里不再赘述。 制定气象法律、气象法规和气象规章都还存在立法 起草问题,在立法起草程序上基本相同。气象立法起草 程序主要包括立法调研、法案或规章起草、征求意见、部 门协调、草案修改等五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