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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立法体系的蕴含 |
发布时间:2015-03-06 |
立法体系,根据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词 典》解释,它是指“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规范性文件的系统,以及政府依其职权范围颁布的具 有规范性的决定、命令”。一般也可以认为,立法体系是 由国家法定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性文 件构成的系统,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 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立法体系是一个大概念,能否 在研究某一专业法中应用这一概念,目前在一些法理研 宄中还不多见。根据立法实践理解,我们认为立法体系 也可以在专业法(或称专门法)中应用,因为国家立法 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该系统是由众多的子系统构成 的,子系统则是孙系统构成的。根据系统论的观点,我 们认为气象立法体系的概念应当是能够成立的,它是指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 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范围内 制定的由气象法律、气象法规、气象规章和气象行政规 范性文件构成的系统。 在一般法学和法律专著中,都有关于对立法体制和 法律体系的解释,而对立法体系的介绍则比较少。在实 际工作中,经常出现三种概念混淆使用的情况。在法学 理论上对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已有比较明确的界定,而 立法体系则是根据我国近20年立法实践逐步形成的一 个新概念,三个概念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 立法体制是立法体系形成的基础,它决定了立法体 系的建设主体只能是法定的国家权力机关。气象立法体 系的建设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 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气象主管 机构;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立法机关设置和 立法权行使构成的制度系统,它决定了立法体系的建设 范围,所有立法机关都只能在其职能范围内开展立法活 动。不同的立法机关可能涉及到相同立法内容则应当在 职能机关之间协调解决,或由上一级具有立法权限的机 关裁决。气象立法体系的构成只能是关于气象活动内容 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果在气象立法中涉及国家其它 部门,则应当通过协调进行立法。但立法体制不能代替 立法体系,因为立法体制是国家法定的,也是相对固定 的,立法体制是立法体系形成的组织形式,逐步形成完 备的立法体系则是立法体制活动的内容。立法体系的内容是经常变化的,也是不断形成和逐步完善的,一部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形式比较简单的情况下不宜称 为立法体系。气象立法体系,当它还只限于一部《气象法》时就不可能构成气象立法体系。近些年来国务院、中 国气象局、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民政府以《气象 法》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的气象法规、规章,这些法规、 规章与气象法一起基本构成了气象法的体系。 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尽管有一定联系,但其区别应 当是主要的,可以说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法律体系, 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 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 的统一体。也有的法学专家认为,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 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 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两个概念中 提到的“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某一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 子部门。大家经常讲,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也有 的讲我国法律体系还要进一步完善,我们认为这两种说 法都是成立的,前者一般是指法律体系的实然状态,即 国家已经制定的法律体系构成状况,后者一般是指法律 体系的应然状态,即国家理想的应当建立的法律体系。目 前,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有宪法法律部门,行 政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劳 动法法律部门,环境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法法律部门,军事法法律部门,国际法法律部门。显然, 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具体的立法 活动中所涉及到的法律体系,在较多情况下可能是指立 法体系。从气象立法实际分析,《气象法》不可能构成一 个法律部门,它是行政法法律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 从立法体系上讲,《气象法》也可以构成自己的子系统, 形成气象立法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