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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立法预测技术 |
发布时间:2015-03-08 |
所谓立法预测,就是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立 法事项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状况进行分析和考察。立法预 测技术就是对法的制定的发展状况、趋势和各种情况进 行分析和预测的科学方法。立法预测有其自身的特点,它 所预测的内容是需要通过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的各种社 会关系和矛盾的变化趋势。例如,对气象预报不实行统 一发布制度会出现什么样的社会后果进行预测,并通过 这种预测来决定是否需要建立气象预报统一发布的法律 制度;它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有观察、调研、分析、比较、 列举、解释、统计等,以此来说明一些有关的立法问题; 它所要求达到的目的,主要是对一些立法事项进行选择, 哪些事项应当立法、哪些条规应当修改、哪些条规应当 废止等等。立法者对立法预测技术的掌握状况,可以直 接影响到一部法律的立法质量,甚至影响法律的实施效应。 在气象立法活动中,立法预测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立法预测,最终出台的法律、法规 就可能是过期的、或者是无效的、或者是不能实施的条 规。回顾《气象法》立法过程,比较成功地对我国气象 事业定性、气象管理体制、气象预报发布、气象灾害防 御、气候资源保护、气象科技服务和气象对外活动等重 大问题进行了有效预测,从而保证了这部法律实施的有 效性。 在《气象法》起草时,对我国气象事业定性和气象 管理体制的预测足以说明立法预测的重要性。《气象法》 颁布实施以后,尽管我国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管理制度 和国家事业单位的制度都正在进行重大改革,但是涉及 气象部门的类似问题,《气象法》在立法时就进行了预测, 我国气象部门既实行了与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全国统一 的管理,又结合中国实际实行了地方政府对同级气象工 作领导,这种双重管理体制的确定依据主要来自于对气 象工作的预测判断,即国家气象事业单位是社会公共产 品的提供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国家气象部门己经具 有一定创收能力,在沿海各省、市气象部门还有很强的 创收能力,那么国家气象事业单位究竟是单纯的社会公 共产品提供单位,还是有一定创收能力的社会公共产品 提供单位,在进行充分研宂和立法预测的基础上,《气象 法》规定,“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 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同时规定“气象台站在 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 有偿服务”,从这一规定中可以推理国家的气象台站应当 是社会公益性单位,但由于国家提供的气象事业经费缺 口较大,法律规定允许国家气象台站保持一定的创收手 段。在立法时,由于对单纯公益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改 革情况难以预测,因此《气象法》对国家气象台站一些 具体的经营性活动管理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 《气象法》的第四十二条规定,“气象台站和其他开展气 象有偿服务的单位,从事气象有偿服务的范围、项目、收 费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规定。”这一规定 既为气象台站当时开展有偿气象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又为国家气象台站适应国家现正在进行的对提供社会公 共产品的事业单位改革留下了比较充分的空间。由此可 见,立法预测在立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一般立法预测技术主要来源于立法实践,并指导和 应用于立法实践,它所包括的技术方法有调查预测法、因 果预测法、比较预测法、相关预测法、案例归纳预测法 等。这些一般的立法预测技术,也普遍适用于气象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