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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立法表现技术

发布时间:2015-03-08

立法的表现技术,一般是指立法者在法律制定过程 中,在自己的观念和思维范畴内设计构思未来的法律关 系的技术。气象立法的表现技术,则是指气象立法的观 念、思维和内容如何在气象法律、法规、规章中设计的 技术。气象立法表现技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内容设计技术。制定一部气象法律、法规究竟 应当规范哪些主要内容,这是进行立法设计的一个首要 问题。一般而言,在内容设计上既不可能希望通过一次 立法把所有的问题全部解决,又不应对一些必须规范的 重要问题或可能出现的重要问题有遗漏;既要突出立法 的重点内容,又要兼顾规范一般内容。立法内容的设计, 从根本上影响着立法的质量和水平。在实际立法活动中, 一些立法起草人往往认为立法是一项比较难的工作,搞 一次行政立法不容易,总希望通过一次立法能够多规范 一些内容,多解决一些问题,事实上最终能够通过的法 律、法规并非如此。《气象法》在立法过程中,对立法内 容的设计研宄比较充分,其中涉及的重要规范内容都进 行了专题研宄,形成了一大批专题研宄成果,在立法内 容选择上对应该重点规范哪些内容、应当一般规范哪些 内容、应当放弃哪些内容研究得比较清楚,这就从根本 上保证了气象法的立法质量。制定气象法规、规章都存 在对立法内容的设计问题,而且是立法过程中的首要问 题。

  (2)效力选择技术。一般来讲立法存在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效力选择问题,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效力依次 降低,但立法的难易程度也依次降低。因此,在具体立 法实践活动中,在效力选择上也应当认真分析,相对而 言制定规章比较容易,一般涉及到较为普遍的社会行为, 首先应当通过制定规章进行立法,然后可以逐步上升为 法规或法律。根据立法内容及效力选择的不同,立法时 应选择不同的名称,如法、条例、规定、办法,其中规 章名称不准使用“条例”作称谓。

  (3)框架设计技术。它是关于一部法律、法规、规 章起草大纲设计的技术。从框架设计形式上,气象立法 可以按分章设计,也可以不分章。气象立法框架设计就 总则和附则(无论有否)而言,可以借鉴一般立法的通 行形式,总则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立法的目的、立法的 根据、立法的基本原则、法的时空效力、法的主客体、法 的适用,明示总则一般出现在设章的法律文件中,非明 示总则--般出现在简单的或不设章的法律法规文件中; 附则的内容一般可以包括名词术语定义、授权规定、旧 法律法规失效或废止规定、本法生效规定、解释权限规 定等,附则也存在明示和非明示附则。《气象法》的总则 和附则设计与国家其它类似的法律在形式上是基木接近 的。气象立法的框架设计,重点是对分则内容的设计,分 则是总则内容的具体化,其内容主要包括对不同主体、客 体、行为、结果作出分别规定,具体规定允许什么、禁 止什么、限制什么,以及奖励与处罚措施。明示分则在分则内容前标有“分则”标题,非明示的分则有属于明 示分则范畴的那一部分内容。框架设计对立法内容的秩 序安排虽然没有固定的硬性要求,但内容之间的逻辑联 系应当明确,重点规范的内容应当比较突出。

  (4)条规层次设计技术,法律、法规、规章的条规 层次设计应当遵循一定规则。根据立法规定,一般法律、 法规、规章在形式上可以按章、节、条、款、项、目制 定条规。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 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 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条规内容的层次设计,一般 要求“章”是对“节、条”规范内容的概括,“节、条” 规范的内容一般不宜超出“章”的概念范围(也有个别 条款可以例外X“条”与“条”之间可以是并列关系,也 可以是时间或事件的相继关系,还可以是根据重要程度 排列的递进或递减关系;“条”与“款”的关系则应当根 据条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有的“条”是“款”的原则, 而“款,,是“条,,的具体化,有的“条,,和“款,,之间 只是一种并列关系。立法者掌握条规层次设计技术水平, 直接影响着一部法律、法规、规章的章、节、条、款、项、 目之间的逻辑水平。《气象法》的“章、条、款、项、 目”的层次设计比较清楚,逻辑比较严谨,表现了较高 的条规层次设计水平。

  (5)条规设计技术,它是指对法律、法规、规章单 条设计的技巧。尽管这只是立法过程中一个最具体最细 小的环节,但是每部法律、法规、规章都是由一条一条的条规构成的,条规应当是--部法的最小单位,所有的 立法思想、立法智慧都必须凝聚在一条一条的条规之中。 条规设计技术不仅影响立法质量,而且可以直接影响法 的执行。法在实施中,之所以出现这样或那样的争议,应 当说在立法时条规设计考虑不全面也是其中的原因之 一。条规设计,一般应当考虑规范主体、规范对象、规 范事项、规范遵守、规范效力等问题,但是规范主体和 规范对象可以根据上下条规的关系,在有的条规设计时 可以承前省略。设计责任性义务条规,一般可以选用 “应当”、“应”、“必须”等用词;设计禁止性义务条规, 一般用“不得”、“不应”、“禁止”;设计权利性条规,一 般可以选用“负责”、“组织”,有的也用“应当”或 “应”;设计选择性条规,一般选用“可以”、“并可”、 “可”。条规设计要求做到逻辑严谨、用词准确、不生歧 义、意义完整、条规简洁、有利实施。

  (6)结构设计技术,根据一般法律、法规的结构设 计分析,立法结构设计一般可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 个部分。法律、法规、规章的简单结构,通常包括以下 要件:名称、行为规范、条文、有关说明和解释、制定 机关和制定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生效和施行时 间等;一般结构,与简单结构相比,增加了授权有关机 关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规定废止有关法规或有关内容 的规定、适用范围等要件;复杂结构,一般多而全面,分 成若干章,设有各部分标题,条文采用“第X条”的形 式加以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