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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地位

发布时间:2015-03-09

规范性文件的内涵有广义与狭义之区分,广义是指 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法定权 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具有规范属性和作用的行政管理文 件。狭义是指省级(不包括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和政府 部门所制定的具有规范属性和作用的行政管理文件。气 象规范性文件是指省级以下气象主管机构和省级以下各 级政府制发的具有规范属性和作用的行政管理文件。它 在气象立法和气象执法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

  气象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气象法律性文件。《立法法》 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 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 规定执行”之规定,这里没有把规范性文件列为立法的 范围,换言之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的属性。对规范性文 件是否具有法的属性问题,在法学界存在争议,有的专 家认为规范性文件也具有法的属性,也可以摆出许多的 理由或理论,不赞同具有法的属性专家也很多,因为目 前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和使用确实过多过滥,甚至有许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严重干扰和影响 国家法律的实施。作为法律实践,我们认为,规范性文 件是否具有法的属性应当由法律确定,立法法己经确定, 这里不再赘言。同样,气象规范性文件也不具有法的属 性。

  气象规范性文件是实施气象法必不可少的要件。规 范性文件虽不具有法的属性,但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 度和立法习惯,并不能否定其存在的作用和地位。社会 生活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具体性,现行法律、法规、规 章不可能作出穷尽的规范,即使作出了规范,在实施中 也会遇到许多非常具体的问题而难以处理,这就需要规 范性文件使其具体化、准确化,这就是规范性文件的应 有地位和作用。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的属性应当是指它 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有超越时,或行政复议、行 政司法仲裁时,不具有法的效力。气象规范性文件是气 象立法的延伸和细化,是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施 中的具体补充和细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部门 在执法实践中,对有些法律事项己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例 如: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等活 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 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格认可的组织进行专业培训 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如何实施防雷管理规章 的这一制度,各省级气象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 件,才能组织其实施,类似的事项比较多,都应当结合 实际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在日常的气象法规管理活 动中,应当重视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和使用。

  气象行政争议仲裁应当参考气象规范性文件。涉及 到气象法律、法规、规章执行,难免发生实施争议和执 法争议,气象规范性文件尽管不具有法的效力,但在进 行行政复议或行政争议通过司法仲裁时,可以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