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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执法主体对法的遵守 |
发布时间:2015-03-10 |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比较重视的是公民守法和社会 守法教育,对执法主体的守法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现 在的法律实践己经告诉人们,执法主体的守法对法的实 施影响十分重大,因为我国执法的监督制度还不够健全,对执法主体的执法守法状况难以实现适时的跟踪监督和 跟踪检查,执法、司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执法、司法人 员的自觉守法。近些年来,执法人员执法不守法的现象 时有出现,引发的矛盾和问题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为 纠正和避免执法主体出现不守法的现象,国家已经釆取 了许多有效措施。结合这种情况,这里有必要对气象执 法主体的守法状况进行探讨。 根据《气象法》规定,气象执法主体是指县级以上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获得了执法资格的专(兼)职人员。气 象执法主体是气象法实施的组织保证,《气象法》实施以 来,全国县级以上的气象主管机构成为实施气象法的执 法主体,全国气象部门已经形成有近万人的专(兼)职 执法队伍,他们是气象法的执法者,更是气象法和相关 法的遵守者,为气象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重要条件。但 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作为气象法的执法主体对自身的 守法不容忽视。从个别基层气象主管机构在气象执法中 反映的情况来看,部分基层气象单位对气象执法主体守 法意义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单位甚至把自身 置于遵守气象法的对象之外,若出现这种现象就必须予 以纠正。一定要树立气象执法主体也是守法主体的意识, 并做守法的模范。气象执法主体守法具有多方面的要求, 最主要的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气象行为。由于社会 经济的发展,随着气象工作和气象服务的领域不断拓宽, 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活动不断增多。在少数基层气象 部门往往可能容易受狭隘部门利益保护和狭隘地方利益 保护思想的影响,对外部门、外地区当事人在本地的合 法气象行为不予支持和保护。当他们与本地、本部门所 属单位发生矛盾时,则往往可能对本地、本部门所属单 位给予偏袒,而对外地或外部门当事人的合法气象行为 可能人为地增加麻烦或干扰。反映在气象专业服务和防 雷工程技术服务方面,少数基层气象单位可能出现类似 现象,这就是气象执法主体执法不守法的表现。 其二,坚持在气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不仅是一般的执法原则,而且应当是实实在在的 具体操作。《气象法》颁布以后,气象部门具有了社会气 象活动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气象执法主体在执法 活动中应当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既不能纵容或放 任任何气象违法行为,也不能凭感情、凭关系执法。特 别在少数基层气象单位,由于本单位在气象科技服务、防 雷技术服务和气球服务方面涉及到自身利益,更应当注 意公正行政管理、公正气象执法,颁发各种资质、资格 证必须以条件和标准为准则,不能以部门内或部门外进 行划分;在执法检查中应当做到标准一致、规范一致、宽 严一致,真正体现在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面前人人平 等。 其三,坚持配合纵向和横向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的执 法调查。气象执法主体应当配合上级和外埠气象行政主 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气象活动组织和个人进行法律调 查,如实反映或提供气象活动组织和个人从事气象活动 的情况和证据材料。特别是对在外埠行政管辖区从事过 违法气象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不应有任何袒护或隐瞒,也 不应置之不理,或放纵其违法行为。在气象法实施以来, 尽管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单位还尚未发现类似 个案,但在气象信息传播上,少数社会信息公司跨行政 辖区违法传播天气预报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没有公司 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配合,那么这种跨地区气象行政 执法往往比较困难。应当建立跨地区联合执法机制或跨 地区执法协调机制。对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交办的执法问 题,下级应当如实承办,在时间上不能拖延,在处理上 既不能应付,也不能因此而加重处罚行政相对人。 其四,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清廉执法。这些 都是对执法主体的守法要求,不按程序和规定执法,执 法态度粗暴,滥施执法权力,或者通过执法而收受贿赂、 请吃请喝,执法主体的这些行为均属违法执法行为,都 是法律、法纪不容许的。在《气象法》颁布之前,一些 基层气象单位基本没有社会行政管理职能,更没有气象 执法职权,现在己经具有了气象执法权力,对气象执法 主体的守法教育应当高度重视,一定要坚决避免发生违 法执法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