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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遵守的条件 |
发布时间:2015-03-11 |
守法,是宪法赋予的每个机关、每个公民、每个组 织、每个团体的权利和义务,它要求各社会主体依法从 事各种社会活动,它是各社会主体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守 法有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之分,人们平时口头讲的守法 一般只具有抽象的意义,是普遍意义上的守法,最终守 法必须涉及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并且是具体的法律 行为,即各社会主体遵守什么法?如何守法?如何判断 守法?如何了解法?能否做到守法?这就需要具备一定 的条件。社会主体遵守气象法也是如此,遵守气象法一 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比较完善的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 法是守法的前提条件,守法是指守法主体对国家己经制 定颁发并产生了法律效力的所有法律文件的遵守。遵守 气象法就是指守法主体遵守已经形成了法律效力的《气 象法》及其配套的法规和规章。气象法律、法规、规章 是社会主体遵守气象法的参照系,是衡量的标准和判断 的依据。《气象法》发布以后解决了社会主体对气象活动 有法可守的问题,但由于《气象法》规定的许多事项比 较原则,有的还比较灵活,那么怎样做到遵守和如何判 断遵守《气象法》,有些问题从《气象法》中可以找到回答,但有些问题难以用《气象法》作直接解答。如《气 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 御工作的组织管理”,相对而言,气象守法主体就应当接 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那么,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管理什么?怎 样管理?气象守法主体如何接受管理?如何判断社会主 体违反了气象法关于防雷减灾管理的法律制度?这就需 要制定与《气象法》配套的一系列防雷法规和规章,包 括一些规范性的防雷行政管理文件。《气象法》规定的许 多事项都存在类似问题。因此,《气象法》实施以后,国 务院制定了相关配套条例,中国气象局加快制定了一系 列气象行政管理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都制定 了配套的气象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但是,与全面实施 和全面遵守《气象法》的要求相比,配套气象立法的任 务还比较艰巨,需要制定的气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还很多,还应当进一步通过制定配套气象法规创建气 象守法秩序。 第二,不断增强社会主体的气象法律意识。守法是 社会主体一种有意识的自觉活动,守法必然要知法,形 成相应的法律意识,从而使社会主体遵守法律。社会主 体首先必须强化气象法律意识,才可能在气象活动中遵 守好气象法。社会主体建立和形成气象法律意识,其主 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社会主体自身的法律觉悟。随着我国社会法律 意识的普遍增强,绝大多数社会主体形成了学法守法的 自觉性,都比较关注与自己行为和从事活动有关的法律 法规。对《气象法》来讲,一些涉及气象活动的社会主 体,大都非常关注气象法,并自觉学习和钻研气象法。根 据一些地方的实际情况,有些涉及气象活动的社会主体, 对《气象法》的学习和掌握,并不亚于气象主管机构的 法规工作人员,而且他们提出的一些气象法律、法规的 问题,还需要立法机关进行解释答复。 (2)广泛开展《气象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人们的 具体守法意识形成,除通过自身的学习法律、法规外,接 受来自社会的法律、法规宣传也是重要途径。对《气象 法》而言,人们的生产生活天天会与气象有关,但他们 并不一定知晓气象法,或者知晓也未必能全面知晓气象 法律、法规的全部内容,即使有的学习过《气象法》,也 未必能全面地准确理解。这样就可能影响社会主体气象 法律意识的形成,或者难以形成较强的气象法律意识,这 就不利于社会主体对气象法的自觉遵守。这种情况不仅 在社会上,而且在气象行业内、气象部门内,甚至在气 象法规工作人员中也可能存在。要使社会主体和气象工 作人员都树立起较强的气象法律意识,就应广泛开展 气象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针对社会大众主体,各级气象 主管机构应当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和街头咨询、张 帖标语、广播、赠送印刷品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有一 定声势的气象法宣传活动,力争使社会大众主体广泛知 晓气象法,甚至造成相互宣传气象法的局面。针对直接 或较多涉及气象活动的社会主体,如气象行业单位、各 种传播媒体单位、各具体涉及气象活动的其它单位,应 当召开《气象法》的座谈会、研究会、交流会等形式进 行宣传,并组织气象法宣传的专题报告、法学专家讲座 和气象法知识竞赛等活动。对气象部门的人员,特别是 对各级党政领导、气象部门的各级领导、气象法规工作 人员、气象执法人员还应当进行气象法知识培训,通过 各种有效措施使守法主体广泛了解气象法,理解气象法, 不断强化气象法律意识。在湖北省有些地市法制办公室, 已经把《气象法》列入地方党政领导和部门领导普法培 训的内容之一,对强化党政领导的气象法律意识取得了 较好效果。 (3)通过气象执法教育激励守法。由于种种原因,少 数的社会主体可能仍然不了解气象法,有的可能钻气象 法律、法规、规章还不够完善的空子,有的可能知道气 象法而执意违反。这些情况就需要通过气象执法使这部 分社会主体达到守法的目的。通过气象执法,对少数仍 然不了解气象法的社会主体应当让其了解而自觉纠正或 停止违法行为;对钻《气象法》不够完善空子的则应区 别对待,有的应当通过法定的法律解释予以明确,有的 应通过法律争议仲裁进行答复,有的则应暂时搁置以制 定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解决;对于执意违反气象法律、法 规的当事人,通过气象执法能自觉悔改的可以守法教育 为主,从轻处罚;对少数顽固不改者应当依法处罚,必 要时应当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的目的,既在 于对违反气象法行为的纠正,又在于对守法者的激励和 对违法者的强制性守法教育。 第三,坚持创造社会主体的气象守法环境条件。社 会主体守法受到许多环境因素的影响,如政府部门各自 为政就是一种不利于社会主体守法的行政环境。反映在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上,政府规划部门或政府直接决定批 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有关工程建设,建设 单位作为《规划法》和《气象法》的守法主体就比较难 以选择。气象执法主体既难以对建设单位执法,更难以 对规划部门或政府执法,有一些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 境没有得到较好保护的部分原因就在于此。反映在施放 升空气球上,需要由消防、工商、城管和气象等多家部 门颁证,对守法主体而言往往认为支付行政管理的费用 太高,市场竞争造成的利润很低,他们于是择其执法强 者而从之,择其执法力量不足者而避之,这就是一些大 城市施放气球而气象执法难以实施的原因之一。除此之 外,一个地区的经济环境、执法环境和文化环境都可能 影响法律的遵守。对气象执法主体的守法也需要具备相 应的物质条件,如执法应具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经费保 障、办公环境等,这些方面似乎与执法守法关系不大。但 是,如果不具备相应条件,要么可能使执法难以实施而 造成执法无作为,要么可能造成执法交易,为提供条件 者而进行执法,这是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 一。气象执法如不具备相应条件也难以超越这种现实,在 个别基层气象单位可能会出现这种现象,对此一定要防 微杜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