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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执法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5-03-11

法的执行,通常称为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 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维护和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活 动。执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区别。广义的执法,包括所 有的法律、法规执行、司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其执法 主体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 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 活动。气象执法是专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为维护和保证气象法律、法规实施而开展的执行活动。气 象执法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气象执法具有国家的权威性。气象执法是国 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赋予各级气象主管及其工作人 员的权利,具有国家的权威性。在气象执法主体上,《气 象法》规定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 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 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气 象执法的空间效力,《气象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 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 技术研宄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气象执法的对象效力, 《气象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所有组织和个人,也包括在此范围 内从事气象活动的外国的组织和个人。这些法律规定都 是国家权力的表征,反映了国家的权威性。因此,气象 执法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对国家法律 权威的维护。

  第二,气象执法具有国家的强制性。气象执法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工作检查,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批评和教 育,它具有强制性,气象执法主体对气象违法人员不仅 可以依法进行教育,而且可以给予行政警告、责令改正、 给予罚款,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触犯刑法的 组织和个人则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追究。《气象法》 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气象执法强制执行的行为事项和 处罚种类。气象执法的国家强制性,是有效实施气象法 的最终权力保证。

  第三,气象执法主体具有单方面性。从一般执法意 义上讲,气象执法主体与被执法对象之间是一种单向性 关系,气象执法以气象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以气 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活动事实为依据,可以不受其行政 相对人的影响单方面作出给予处罚的决定。在气象执法 活动中,气象执法人员依法执法处于主动地位,气象行 政相对人处于被动地位,他应当主动配合气象执法人员 履行执法公务,并应自觉接受气象执法主体的执法检查, 有违反气象法行为的还应接受相应的气象行政处罚。只 有当气象执法人员出现执法违法,或出现执法错误,或 出现执法争议,气象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到法院 上诉时,原气象执法主体和当事行政相对人之间才处于 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气象执法权限不可转让和放弃。气象主管机 构及其公职人员拥有的气象执法权利,是气象法律、法 规明确规定的,或者是可以从气象法律、法规精神中推 定的。气象执法权与一般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权利有 的可以放弃,有的可以转赠,如个人财产权。但是,气 象执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确定由 某一国家行政机关某一职务执行某项国家行政权,作为 取得这一权力的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必须依法支配这一 权力,既不可随意转赠他人执行,更不可放弃这一权力。 否则,就要受到行政失职、渎职或不作为的责任追宄,国 家《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转让和放弃气象执法权也是一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第五,气象执法权力不可滥用。气象执法权力是国 家法定的,国家对执法权的运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 级气象主管机构只能依法行使气象执法权,既不能在气 象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违反执法程序和增减执法 幅度,又不能超出气象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气象行政职 权范围行使执法权,否则都要受到有关法律的追究。《行 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 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如果因执法违法、执法错误等原因 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给予国家赔偿,构成犯罪的还应给予刑法处罚。因此气象行政执法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执法权不可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