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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律有关名词解释 |
发布时间:2015-03-13 |
第一,气象行政管理与气象行业管理,这是两个非 常重要的法律概念。气象行政管理在《气象法》中是一 个没有明示的法律概念,但在《气象法》的各部分都能 感到气象行政管理概念的存在。气象行政管理,是指各 级气象行政机关(在气象法中称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 国家(或政府)的名义,运用法定的行政手段,凭借国 家的强制力作后盾,对《气象法》规定的国家气象行政 事务而开展管理的活动。其中“法定行政手段”有:气 象行政许可、气象行政确认、气象行政奖励、气象行政 裁决、气象行政规划、气象行政命令、气象行政征用、气 象行政处罚、气象行政强制。这些概念已经在有关章节 作了阐明,不再重复。气象行业管理,是指各级气象行 政机关,按照气象行业业务工作的要求,运用制定行业 规划、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行业协调等方法,以指导 和监督方式而开展的管理活动。气象行业管理与气象行 政管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二者都能使用气 象行政许可、气象行政确认、气象行政奖励、气象行政 裁决、气象行政规划、气象行政协调等行政管理手段;区 别在于气象行业管理不能凭借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不 能使用气象行政命令、气象行政征用、气象行政处罚、气 象行政强制等行政手段。除非《气象法》有明确的处罚 规定,或者气象行业单位作为普通社会法人、自然人违 反了《气象法》所禁止性的法律规范。由于行业气象台 站也不是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直属的管理单位,因此在管 理方法上也不能使用内部行政管理手段进行管理。 第二,气象服务与气象信息,在《气象法》中出现 的频次较高,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气象服务,是 指为党政机关、为社会公众,为各行各业提供以天气和 气候预测预报、情报及相关深加工信息产品为主要内容, 以及开展气象咨询和建议而进行的气象活动。气象服务 包括的要素有气象服务主体、气象服务对象、气象服务 产品、气象服务手段、气象服务交换、气象服务实现、气 象服务监督与评价,等等。气象信息,是指通过各种手 段获得的气象数据和资料初级品、产成品和深加工品,包 括了天气和气候预测预报、情报信息产品,气象信息是 构成气象服务要素的核心内容。因此,气象信息和气象 服务的概念不能混用,在实施《气象法》的过程中二者 应当区别使用。 第三,公益气象事业与气象信息产业。《气象法》为 了使公益气象事业的概念更明确,提出了气象信息产业 的概念。公益气象事业是指由国家投入和地方政府投入 而建设的气象事业。气象公益事业的投入主体是国家和 各级地方政府;气象公益事业的从业人员一部分为国家 气象行政管理人员,一部分为国家财政供养的气象业务 人员和业务辅助人员;公益气象事业的服务对象是党政 机关、国防单位、社会公众;公益气象事业的服务方式 是无偿性的服务;公益气象事业的服务产品,面向党政 机关和国防单位的应当根据需要而提供,面向社会公众 的应当根据政府投入的支持能力和气象单位技术的实际 能力而提供;公益气象事业的服务手段,面向党政机关 和国防单位的应当采用最先进的专用手段,面向社会公 众的主要依托大众传媒手段。气象信息产业,是一个具 有经营意义的法律概念,这一概念出现在《气象法》的 总则中,在其分则和附则中都没有设置具体的法律条款, 但从《气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推理,其中应当包含 有气象信息产业的部分内容。由于气象科学技术的特殊 性,气象信息产业一般应以国家公益气象事业为基础 (世界其它国家也是如此),其投入主体具有多元性、从 业人员具有广泛性、服务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服务产品 具有专业性、服务手段具有特定性、服务方式具有经营 性等特征。根据《气象法释义》解释,气象信息产业包 括了气象信息工业、气象信息服务业、气象资源和气象 专用软件开发业三个部分。因此,公益气象事业与气象 信息产业是一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气象法》高度概括了国家发展气象事业的一系列方 针、政策,气象事业发展的一些重要成功经验,并使之 规范化、法制化。它涉及了气象事业发展和气象工作中 许多重要问题,为进一步加深对气象法的理解和认识,这 里对涉及气象法的有关问题展开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