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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预报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
发布时间:2015-03-13 |
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比较确定和规范的涵义。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解释,它是指基于智力 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 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根据我国 知识产权法解释,它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对自 己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 有的专有权利。所谓智力成果,则是指在人类的精神产 品生产过程中基于脑力劳动而创造出来的成果,是人们 聪明才智的结晶,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财富。 从一般涵义上理解,气象预报与知识产权的联系非 常密切。气象预报的产生过程,实际上是广大气象工作者对大气科学研究而获得智力成果的过程。创造出来的 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信息产品一智力成果,是气象工 作者聪明才智的结晶。因此,气象预报的制作者应当享 有其相应的知识产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 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气象预报制作成为音像、影视、广 播和报书刊等包装知识产品,它就具备了受著作权保护 的特征。《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 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 技术等作品”,即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电影作品和以 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等。它包括了气象 预报文字作品(气象预报书刊作品气象预报口头作品 (气象预报广播作品),气象预报影视作品,由此构成了 气象预报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联系。目前,社会对气象预 报知识产权的理解大都限于这种认识。 气象预报作为一种信息产品本身是否应当具有相应 的知识产权,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不同认识。在气象立法 阶段有不少专家提出了这个问题,也有不少专家对此进 行了研究,但大都没有超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认识。 其主要观点有:(1)难以超越知识载体的认识。大家认 为气象预报是一种大众化的信息产品,它在传播中始终 与一定的载体相联系,有的甚至认为不存在离开载体的 气象预报信息产品,因此《著作权法》能够实现对气象 预报知识产权的保护。(2)难以提出与其它知识产权法有联系的特征。有的专家从另外一面分析气象预报知识 产权问题,认为气象预报除适合《著作权法》外,还是 否适用其它知识产权法,专利权法、商标专用权法、发 现权法、发明权法,似乎都较难说明气象预报与相应知 识权法之间有何种联系。社会公共产品是否应当具 有专属的知识产权。社会上比较普遍地认为,气象预报 是社会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的专属财产权、身份权 如何确定是一个值得研宄的问题。其依据是《民法通 则》第九十七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 现人有权申请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 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 金或者其他奖励。”这里只是提出了公民的发现权、发明 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保护问题,对国家单位集体的科学 成果没有明确规定。(3)有的专家认为信息产品领域的 知识产权是一个新问题。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还有待进 一步完善,气象预报信息类的知识产权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以上各种观点都有其道理,从不同角度说明 了气象预报产品既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又值得更深入的 研究。 气象预报知识产权研究直接关系到气象立法,在气 象法中如何对气象预报成果管理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有 关研究文献,气象预报成果除与各种载体相联系的成果 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其本身还受到其它有关知识产 权法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