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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气象服务贸易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5-03-15

中国加入WTO以后,涉及中国服务市场的对外幵 放,也涉及到境外气象服务贸易的进入。服务贸易,是 指以提供智力的、体力的或二者结合的活劳动形式,用 以满足他人某种需要并获取报酬的交易活动。境外气象 服务贸易有进口和出口之分,境外气象服务的进口是指一国消费者购买他国提供气象服务的过程,境外气象服 务的出口则是指一国气象服务向另一国消费者提供并获 取收入的过程。这里重点分析境外气象服务进口贸易。

  境外各种服务贸易的进入都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持, 境外气象服务贸易进入我国也是如此。境外气象服务贸 易是否属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范围,是否 具有其它国际条约的特别规定,国内法律规定的情况如 何,这些情况都需要有关国际协定、条约和国内法律作 为支持依据。

  第一、境外气象服务贸易应当属于WTO贸易服务 的范围。根据日内瓦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和信息系统局提供,并经WTO服务贸易理事会评审认可,将 全世界的服务部门分为11大类142个服务项目。在这些 项目中虽然没有直接划定的专门气象服务项目,但根据 法律推理原则,即依据WTO服务贸易规定和国际气象 服务贸易事实为判断前提进行归类推理。在这142个项 目中至少有7个项目与气象服务贸易有关,即商业服务 大类中“自然科学的研宄与开发服务”和“有关的科学技术咨询服务”,运输服务大类中“海运的支持服务”、 “内河航运的支持服务”、“空运的客运支持服务”、“铁路 运输的支持服务”、“公路运输的支持服务”等7个项目。 气象科学是自然科学的一个分支,开展有偿气象科学技 术咨询服务在我国己有近20年的历史,WTO的商业服 务类中有2项就是关于自然科学的研究与开发服务和有 关科学技术咨询服务的内容;WTO关于运输服务大类 中有5项,即海运、河运、空运、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 都存在“支持服务”项目。根据世界各国运输支持服务 的实际情况,其中气象支持服务就是各类运输不可缺少 的支持服务项目。显然,气象服务在WTO的商业服务类 贸易和运输服务类贸易中,明显包含有国际气象服务贸 易。

  第二,境外气象服务贸易在WTO服务贸易中应当 具有特殊性。与其它服务贸易比较,气象服务在三个方 面有其特殊性:一是气象科学的特殊性。大气运动不分 国界,国与国之间的天气常常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全 球大气的一体性,决定了世界大气科学是一门真正难以 划分国界的科学。人们要卓有成效地做好以气象预报为 主要内容的气象服务,必须遵循大气科学规律而开展国 际合作与交流。二是气象服务国际合作的髙度组织化。由 于气象科学的特殊性,19世纪中叶世界科学家就形成了 开展国际气象合作的共同认识,并从1853年8月在布鲁 塞尔召开的第一次国际气象会议以后,英美法等西方9 国就开始了气象观测的统一合作。二战以后,1947年在华盛顿召开的国际气象组织45国气象局长会议,通过了 世界气象组织WMO公约。其组织主要宗旨就是“促 进设置站网方面的国际合作,以进行气象、水文以及与 气象有关的地球物理观测。促进设置和维持各种中心,以 提供气象和与气象有关的服务。该公约于1950年3月 23日生效。公约生效时,会员国有31个,目前已有179 个国家会员,6个地区会员。中国是较早参与国际气象合 作的国家,1874年中国就派代表参加了国际气象组织在 伦敦召开的国际海洋气象会议。1947年中国参加了国际 气象组织45国气象局长会议,中国是观0签字国和 创始国之一。三是气象服务的人类公益性。气象灾害是 人类面临的共同灾害,全球任何一个区域性的气象灾害 往往直接关系到那个区域内所有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 全。一百多年来世界各国都把公益气象服务作为各国政 府的行为。正因为气象服务具有人类公益性的特点,世界气象组织第12次会议形成的40号决定规 定:“各会员国将免费和无限制地提供为保护各国人民生 命、财产和福利而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基本气象资料和 产品’。”根据世界气象组织规定,五十多年来世界各国 的基本气象资料和数据都是无条件的免费的进行交换, 包括在此之前也是遵循无条件免费交换的规则。因此,从 法律关系分析,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执行,还 应当遵循(WMO)关于国际之间开展气象服务贸易活动 的决议。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对气象服务不仅有公益性的服务需求,而且各种特殊的专业 气象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近20年来世界商业性气象服务 迅速发展,跨国开展专业气象服务也在发展。据有关资 料介绍全美国大约有300家私营天气预报公司,小到个 体户,大到跨国公司,如美国WSI公司的国际业务己经进入欧洲12个国家、拉美21个国家;日本私营气象服务公司有39家, 其中天气新闻信息公司,在世界多个国家设立了气象服务分支机构,全 公司职员达700多人,其中在海外的雇员达300人,年 营业额达60亿日元;欧洲国家之间也出现了跨国开展专 业气象服务的情况。其他国家的私人气象公司己经在我 国承揽海上支持气象服务的业务。实际上国际气象服务 贸易己经在发生。由于世界基本气象资料遵循无条件免 费交换的特殊性,那么在国家之间进行的气象服务贸易 必然引发新的矛盾。

  世界气象组织为了继续保持世界气象基本资料无条 件的免费的交换,同时又立足于协调跨国之间开展专业 气象服务引发的矛盾。在1995年WMO第12次大会通 过了第40号决议。决议规定:一是各会员国将免费和无 限制地提供为保护各国人民生命、财产和福利而提供服 务所需要的“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并具体规定了“基 本气象资料和产品”的范围。二是在基本气象资料和产 品以外的则属于气象服务额外资料和产品。使用他国额 外气象资料和产品而又转口进入他国提供气象服务,则 应当遵守提供国的附加条件。二是各国家的水文气象部 门有权对本国在境外,或外国气象部门在其境内幵展的 气象商业服务进行管理,以免影响各国气象部门开展的 气象服务。并特别规定:“各国气象部门应特别注意在贸 易限制方面,其他国家气象部门均应受本国法律、法规 限制,该国或国家集团有关的内部法律和法规将优先于 任何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准则”。WMO这些关于气象服 务贸易的规则,显然考虑了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规定的其他服务贸易的重大差别。

  第三,我国法律对加入WTO后国际气象服务贸易 进入巳有原则规定。从总体讲,进入WTO的世界各国市 场既高度开放,又非常有序,这就是WTO贸易法和各国 贸易法律完整统一所产生的效果。根据WTO《服务贸易 总协定》和WMO第12次会议形成的第40号决定,中 国专业气象服务市场,对国外不可能实行关闭政策,对 国内也不可能阻挡跨省际跨区域的发展趋势。气象服务 作为特殊服务领域,按照国际的通行作法是应当属于限 制性进口服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在第 四章国际服务贸易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 因之一,可以限制国际服务贸易《一)为维护国家安全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为保护生态环境;(三)为建 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的服务行业;(四)为保障国家 外汇收支平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即因“为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之原因,“可以 限制国际服务贸易”。这一规定是我国实行限制而又不关闭境外气象服务贸易进入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因为气 象服务既关系到国家安全,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8条规定:“外国的组织和 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 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 有关部门批准”。第4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 者参加的有关气象活动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 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这两条规定己经非常明确: 一是中国气象服务贸易市场可以对外开放,外国组织和 个人可以进入中国从事专业气象服务;二是中国专业气 象服务市场实行有限开放,外国组织和个人进入中国从 事专业气象服务,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 部门批准,这里批准是有条件的;三是国外组织和个人 在中国从事专业气象服务要受到一定约束,除中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有关气象活动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都必 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从事气象活动。

  根据以上分析,从总体上讲,我国为适应加入WTO有限开放气象服务市场在法律上己经有必要准 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法》形成的法律原则,完全符合1995年WMO第12 次会议形成的40号决议精神。两部法律为进一步制定我 国有限开放专业气象服务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外 国组织和个人进入中国从事气象和气象有关活动应当尽 快制定有关操作性条例或规则,如针对进入的条件和资 格、申报的文书和程序、审批的程序和要求、进入后应当遵循的规则和监督管理等问题作出操作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