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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境外气象服务贸易的挑战

发布时间:2015-03-15

加入WTO,对我国经营性气象服务发展既带来机 遇,也面临挑战。从挑战分析,入世可能会对我国经营 性气象服务发展带来某些不利影响,因为我国现行经营 性气象服务还缺乏与国外抗衡的竞争能力。但从机遇分 析,我们认为只要敢于正视问题,积极应对,采取切实 措施,我国经营性气象服务就可能有较快发展,并可能 较快形成参与国际气象服务市场的竞争能力。

  分析我国经营性气象服务发展面临入世存在的主要 问题,我们认为可以概括为“两个不适应”和“两个程度 低”,即思想观念不适应和管理制度不适应,市场化程度 低和专业化程度低。(1)在思想认识上,长期以来我国 经营性气象服务一直被定义为社会公益补偿性服务行 为,强调其非市场性和非营利性。过去20年的不断发展 主要得益于国家政策保护,而且取得一定成功。但是,入 世之后如果继续把经营性气象服务停留在非市场性和非 营利性的认识层面上,其收入不计成本不纳税,也不注 重自我发展的积累,其发展仍然寄期望于依靠国家投资、 依靠政策保护,显然不能应对入世带来的挑战。(2)在 管理制度上,我国经营性气象服务一直被列为国家公益 气象事业的一部分。长期以来经营性气象服务与气象行 政、气象基本业务混在一起,采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 制度、用人制度、分配制度、财务制度和投资制度,与 市场化的要求相距甚远。因此,长期以来经营性气象服 务缺乏内在求生存的风险机制和求效益最大化的动力机 制。如果国外民营或私营气象服务公司进入,我国现行 的经营性气象服务管理制度是难以适应的。(3)在市场 化程度上,我国现行经营性气象服务市场还相当脆弱。还 没有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基本上是按照国家气象 部门的四级体制,默认形成了分级分地域的市场分隔。部 门内外基本上未展开竞争,也很少有跨层次跨地域的经 营性技术合作。(4)在专业化程度上,经营性气象服务 内容与公众性无偿性气象服务内容没有多大区别。从整 体上讲专业化程度偏低,专业性气象服务产品不多,适 用性一般化,针对性不够强,没有掌握具有较强竞争能 力的专业气象服务产品。针对上述四个问题,一般认为 可以采取以下若干对策。

  第一,加快改革经营性气象服务的管理制度,使我 国经营性气象组织成为进入市场的主体。其主要措施: (1)把现有国家气象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气象服务,尽快 与基本气象系统完全分开,并通过改组改建使之形成经 营性的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2)指导和监督分离后的 经营性气象服务独立法人,按照适应市场的规则,建立 内部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资产制度、财务 制度和创新机制;(3)在地方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建立的 地区,其经营性气象服务管理制度改革可以尝试一步到 位,即国家经营性气象服务实体法人可以带相应人员、带 相应的可流动性资产资源进入市场,气象行政主管机构以出资人资格身份实施管理。

  第二,大力发展我国经营性气象服务,为开放国内 经营性气象服务市场创造条件。其主要措施:(1)采取 宽松和扶持政策,把国家气象事业的闲置资产资源,最 大限度地进行调剂,有规范有秩序地用于支持作为国有 经营性气象服务发展的原始资本;(2)遵循行政不干预 原则,指导和鼓励国内经营性气象服务体跨层次、跨地 区进行合作和开展竞争,以加快形成国内统一开放的气 象科技服务市场。遵循市场机制开展合作与竞争,以加 速形成中国若干个较大的经营性气象服务集团,既为我 国经营性气象服务在国内市场提高竞争能力创造机遇, 又为我国将来开拓国际气象服务贸易市场创造条件; (3)在争取国家财政确保国家基本气象系统经费的同时, 要加快推进基本气象资料公开无偿向社会提供,国家气 象事业单位应当有规则地对所有经营性气象服务组织提 供基本气象资料;(4)扶持发展气象专业服务公司,在 社会保障条件具备的地区,从国家气象事业单位分离出 来从事经营性气象服务的组织可以探索职工合作持股的 试验;(5)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经营形式,国家气象事 业单位可以考虑除保留少数几个较大的国有经营性气象 科技服务体外,其他的则可以通过改革所有制形式,有 步骤有计划地逐步成为市场主体。

  第三,适时适度逐步开放国内经营性气象服务市场, 为激活和促进我国经营性气象服务引入竞争动力,并为 全面开放市场创造条件。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一步开放服务业,也没有一个国家毫无保留地开放所有服务部门。 气象服务应当属于有限制开放的服务行业,遵循适时、适 度和逐步开放原则,即(1)在开放地区上,可以考虑先 开放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后开放中西部地区;(2)在开放 内容上,可以考虑先幵放交通类气象服务支持,后开放 生产和商业类气象服务支持,以后逐步放宽范围;(3)在 开放方式上,可以考虑选择以我为主的合作方式,对有 的项目也可以考虑选择其它合作方式;(4)在开放时机 上,可以考虑我国同类经营性气象服务基本具备相应竞 争能力时,或者需要国外参与竞争才能促进提高时,或 者我国不准备在此方面参与竞争时,以不适时机地开放 我国经营性气象服务市场;(5)在开放程度上,除《气 象法》明确规定的,对我国政府的决策气象服务和社会 公众气象服务不能开放外,其它经营性气象服务都应当 考虑逐步对外开放。同时,要在遵循国际服务贸易国民 待遇的原则下,采用严格的法律规范来保证我国经营性 气象服务市场的适时适度逐步地开放。

  第四,加强经营性气象服务的法律法规建设,为开 放国内经营性气象服务市场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我国 经营性气象服务法规建设还比较薄弱,《气象法》对开展 和开放经营性气象服务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当前,应 当加快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经营性气象服务法律法 规,如幵展经营性气象服务的条件、资格、申报程序、审 批程序,经营性气象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则和监督 管理等,按照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加快我国经营性气象服务市场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 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