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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原则 |
发布时间:2015-03-16 |
所有立法都必须遵守一些共同的立法原则,气候环 境和气候资源保护立法除遵守一些共同的立法原则外, 还必须结合气候环境和气候资源的特点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综合原则。气候环境和气候资源保护涉及面 十分广泛,其分布和利用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差异性 的特点。立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极其复杂,其立法必 须坚持综合性的立法原则。国家不仅应当制定一部综合 性的气候环境和气候资源保护的法律,而且应当在所涉 及的其它有关法律巾规范气候环境和气候资源保护的行 为。有关法律包括国家环境保护法、草原法、水法、水 上保持法、森林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湿地保护法、大 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防沙治沙法 等等。这些法律都涉及到气候环境和气候资源的保护问 题,都应当增加保护气候环境和气候资源的法律条规。 第二,适度原则。气候环境和气候资源对人类来讲, 既有己经能够认识的问题,也有还尚未认识的问题。其 立法不能只看到前者而追求制定一部非常完善非常健全 的保护法,也不能只看到后者而否定制定相应的法律。任 何进步的法律制度设定,既是人类意志和智慧的产物,又 是社会发展阶段的必然反映,体现在制定气候环境和气 候资源保护立法上也是如此。在气候环境和气候资源保 护立法中,遵循适度的原则,对人们已知的事项应当规 定得具体一些、操作性强一些,对于一些尚未认识的问 题可以规定得粗略一些、原则一些。既要避免唯意志论, 似乎有了法律保护,气候环境和气候资源就能按照人类 的意愿而被支配,又必须克服唯自然论,或者无所作为、 或者放任自然力和社会力对气候环境和气候资源的破 坏。适度原则是指导气候环境和气候资源保护立法的重 要原则,也是统一本法立法认识分歧的重要原则。 第三,建设原则。这是指导气候环境和气候资源保 护立法的特殊原则,因为其它许多立法是协调相对单纯 的社会关系,气候环境和气候资源保护立法既要协调社 会关系,又要协调社会与自然的关系,还应协调自然与 自然的关系。对后二种关系的协调,我国还处于起步和 初创阶段,其建设的任务很重。因此,应当通过气候环 境和气候资源保护立法加快相应的科学基础建设。这些 建设内容包括:(1)制定实施中国气候系统发展行动计 划,实施中国气象科学和地球科学的交叉领域、空白领 域和创新领域互动行动计划;实施中国气象环境信息与 地球环境信息联合与跨越计划;实施针对中国气候特点 的大型科学试验计划和中国气候变化状况综合评估行动 计划;根据中国气候区域制定实施国家和区域气象事业 发展行动规划。(2)制定气候资源幵发利用和保护行动 计划,重点建设不同气候区域带国家生态气候监测系统 工程;国家级和省级林地、湿地、草地、海洋、陆水和 国家天然保护生态气象监测系统工程和生态气象示范工 程;中国大中城市气候状况监测与评估系统工程;实施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气候环境监测与保护行动计划;制定 实施太阳能、风能、气象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制定 实施国家和省级立体气候资源、区域气候资源幵发利用 规划;制定实施中国城镇居民居室环境小气候状况普查 计划。(3)制定实施中国气象科学发展行动计划,重点 建设实施中国空间气象科学研究工程,大气化学气象科 学研究工程,参与全球气象科学研宄工程,中国气候变 迀状况研究工程,中国不同尺度数值化预报模式系统研 宄工程,中国气候区域分类气象科学研宄工程。(4)制 定实施参与国际全球气候研究合作计划,制定实施参与 全球气候观测系统的中国气候观测系统规划计划,制定 实施中国政府关于国际气候问题的政策计划,制定实施 中国气象科技产业、服务业国外开拓和国内开放计划。 (5)参照国际气象科学技术发展坐标,制定实施中国气 象综合改革行动计划,建立形成中国现代气象管理体制 和技术体制;制定实施中国全面发展气象现代化行动计 划,建立与国际先进水平相当的中国气象卫星系统、气 象雷达系统、气象遥感遥测系统和数值化气象预报系统。 第四,发展原则。人们对气候资源的认识和了解,是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逐步形成的。应当说人类对气候 理解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1)自然适应阶段,这是早期人类在智力非常低下的阶 段,对气候条件只能以适应方式而存在;(2)自然利用 阶段,当人类智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己经知道或掌 握了对气候资源的初级利用,如原始种植农业的出现、古 代居住地的选择等(3)传统技术利用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自觉利用气候资源意识不 断增强,人们除自然利用气候资源外,先后发明了许多 实用技术参与了对气候资源的利用,如风车、风铃、风 帆、风筝、水车、水磨、水渠、塘堰等等;(4)现代科 学技术利用阶段,由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人们创造了 更多更先进的手段来利用气候资源,如水力和风力发电, 太阳能直接转变为热能或电能,农业种植增加土壤积温 技术应用,立体气候资源应用技术,创建人工微气候环 境等等。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气候资源将可能 成为满足社会生产发展所需要的能源链。气候资源利用 与保护立法应当以发展原则为指导,既要考虑现实气候 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状况,又要考虑科学技术发展可能对 气候资源利用带来革命性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 气候环境和气候资源依赖性的进一步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