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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管理体制运行的法律要求

发布时间:2015-03-17

《气象法》对社会气象活动规范的内容十分广泛,其 中它对气象事业的规范包括了国家气象事业、地方气象 事业、国防气象事业、行业部门的气象事业、经营性气 象服务事业和其它形式的社会性气象事业,这些气象事 业都是中国气象事业的组成部分。从国家行政管理制度 上,为保证中国气象事业的有序发展和运行,《气象法》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国务院其 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 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这一法律制度对我国 气象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提出了新的要求。

  长期以来,由于外部和内部等各种复杂的原因,人 们对“气象事业”的认识主要限于中国气象局主管的气 象事业,而对其他方面的气象事业或者认识比较淡化、或 者难以形成有效的协调制度。同时受国家行政体制影响, 从而形成了一种比较特殊的气象体制:即气象部门与其 他政府管理部门一样,同样存在政事、政企、事企不分 的问题。从中国气象局到县市气象局(台站)都是事业 单位,在行政上又是政府的工作部门,政事不分;从中 国气象局直属各单位到县市气象台站作为国家事业单 位,又都从事气象科技经营活动,事企不分。这种体制 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部门和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气 象法实施以后,如果继续按照这种管理体制运行,还可 能出现执法不公和用法律保护局部利益的倾向。因此,在 气象立法审查的过程中,就有许多常委不赞成气象台站 搞气象有偿服务,有的委员提出如果允许气象台站搞气 象有偿服务,那么与气象局的关系在法律上就一定要界 定清楚,这些观点实际上都涉及到气象管理体制问题。为 此,《气象法》既对气象管理体制,又对气象事业运行从法律上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范。

  按照《气象法》规定,我国气象事业的体制制度应 当形成的组织结构是:(1)国家气象行政管理机构,即 中国气象局、省级气象局、地级气象局、县级气象局; (2)国家气象事业单位,包括国家级、省级气象事业单 位,各级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站;(3)行业气象事业单 位,即其它一些部门和社会单位根据其服务需要而设立 的气象台站和内设气象管理机构;(4)经营性气象科技 服务单位;(5)国防气象事业机构和单位。《气象法》实 施以后,国务院对国家、省级和地级气象行政管理机构 职能进行了调整,三级管理机构都实行了公务员制度,强 化了三级管理机构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基本实现了气 象行政与气象事业分开,气象行政与气象企业分开。由 于县级气象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相对较少,仍然保持了 原来的运行状况。

  气象行政体制运行不仅应当符合《气象法》的要求, 而且应当根据国家管理行政机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1)气象行政管理机构层级设置应当法定。根据《气象 法》规定可以设置四级气象主管机构,但它并没有明确 规定四级主管机构具体性质。因为国家事业单位经法定 授权也可以履行有关行政管理职能。2001年,国家编委 正式批准了气象行政管理机构的三个层级,气象行政管 理机构不包括县级气象局。其区别在于,三级气象行政 管理机构应是当然的执法主体,县气象主管机构则属于 法定授权的执法主体。(2)气象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应当 法定。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或撤销应遵守法定程序。2001 年,国家编委批准了三级气象行政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 数,并统一了机构设置的名称,使三级气象行政管理机 构的内设机构具有法定效力。(3)机关行政人员编制应 当法定。气象行政管理机关既不能任意增减气象行政机 关的人员编制,也不能在行政机关内随意任用非行政在 编人员。三级气象行政机关的人员编制应当由国家统一 定编,2001年,国家编委批准了三级气象行政管理机构 的机关行政人员编制数。《气象法》实施后两年的时间内, 三级气象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和编制以法定形式 调整全部到位,为《气象法》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

  同样,气象事业运行既要符合《气象法》要求,又 要符合国家管理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规定:(1)国家 气象事业单位的机构和名称应当法定。2001年,国家编 委对国家气象事业单位机构进行了重新核定,经过核定 的国家气象事业单位先后进行了国家事业单位的法人登 记;(2)国家气象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应当法定。2001 年,国家编委还对国家气象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进行了 重新核定;(3)各级气象行政管理机构按照职能,分三 级管理国家气象事业单位;(4)所有气象行业单位和气 象活动都应当依法接受各级气象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业管 理。

  《气象法》实施4年多来,气象管理体制的运行己经 基本符合《气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 了气象行政管理与气象事业运行的分开,基本实现了社会气象行政管理与内部行政管理的分开,气象行业管理 取得了较大进展,对社会气象活动的行政管理日趋规范。 但是,县级气象机构的职能还比较混杂,由于县级气象 体制的原因,落实《气象法》的规定要求,其思想观念、 工作运行方式、方法的转变还有一个过程。省会城市的 气象行政执法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根据属地原则,省 会城市的气象行政执法应当由省会城市的气象行政管理 机构承担。如果省会城市气象行政管理机构力量较弱,执 法开展就比较困难。由于目前执法经费保障等原因,少 数省会城市气象行政管理机构积极性不够高,执法效果 不够明显,有的甚至授权省级气象直属单位在省会城市 进行执法,这在体制上有些不顺。因此,少数省会城市 的气象执法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