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查询北京天气请输入:bj或北京或beij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 |
发布时间:2015-03-19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 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 御规划,并釆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有 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 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 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 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 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 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 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 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 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 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气 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 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 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 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 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 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 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 天气的有关工作。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 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 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 规范。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 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 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 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