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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法律责任 |
发布时间:2015-03-20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二)赃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 环境活动的。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 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 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 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 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 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 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 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 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 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 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 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 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宄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 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 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 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