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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附则

发布时间:2015-03-20

第四十一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 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二)气象探测,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 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 和测量。

  (二)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 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 的环境空间。

  (四)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 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 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五)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 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 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气象台站和其他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的单位,从事气象有偿服务的范围、项目、收费等具体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气象工作的管理办 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 关气象活动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 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 除外。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 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