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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防雷是如何规定的? |
发布时间:2015-12-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对防雷的法律性规定分别是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七条。具体条文如下: 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防雷规定,中国气象局以第3号令发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对全社会防雷工作全过程的具体规定,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6月26日发布 并施行。共分九章三十五条。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01年3月30日审议通过的《河南省气象条例》,自2001年7月1 0起执行。对防雷工作作了相应规定:分别为笫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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